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多元化,各种经济成份的并存中将带来经济飞速运行,为我国经济建设助一臂之力,但是由于金融领域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至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40件、47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件、11人,骗取贷款罪2件、2人,信用卡诈骗罪13件、13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9件、21人等。
该院在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通过梳理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贪小利、吃大亏。有部分受害人身边有些闲散资金,在银行利率低的情况下往往被一些自称有投资高回报收益的吸引,有的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甚至相信路边小广告,不分青红皂白、信以为真,有的在犯罪分子的蛊惑和煽动下,将自己一生的血汗钱交给这些人,结果血本无归。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程某、叶某在公司经营的初期,主要从事二手房中介业务,2008年年底开始,程某为了获取更多利润,以公司为平台,以从事资金拆借、投资经营为由,并以个人名义,通过在报纸刊登广告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许诺定期还本付息,以2‰-3‰不等的高额日息或6%-7%不等的高额月息为诱饵,大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程某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过程中,叶某负责为其进行财务统计和个人担保。在此期间,程某、叶某二人共向南昌市内以从事房产中介业务为主的社会公众197人吸收资金741562538元,造成李某、陈某等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21529807元。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被告人叶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程某、叶某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二是爱虚荣、超消费。金融机构为了完成信用卡发放任务,采取发放信用卡免息、分期付款、免手续费等形式,盲目地把没有偿还能力的客户吸纳进来,又没有审查客户的经济实力,这些客户中有许多人是爱虚荣,总认为欠银行的钱不比欠私人的钱,数额又不大,认为自己的行为构不上犯罪,银行拿他没办法;有的是在校大学生或外地来昌务工人员,将银行信用卡的钱挥霍后,逃之夭夭,为今后追款埋下伏笔。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张某在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白金贷记卡及一张乐分贷记卡,两张卡共享额度。张某多次持白金卡进行消费,自2013年4月18日起,被告张某开始拖欠账款,截止至2014年1月10日,张某共计拖欠账款186583.14元。期间,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收、信函催收及上门催收,张某则改变联系方式、变更住址逃避还款,至今仍不归还。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是拆东墙、补西墙。银行针对经营业主提出申请商业贷款时,银行在审查经营者资料时,对经营者提供的虚假合同、抵押担保以及经营业主在其他银行已经存在不良贷款的情况下,仍然发放贷款,使经营者在银行把关不严、审查不力的情况下,将银行贷来的款挪作他用,偿还其它银行的欠款及私人欠款。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案,章某伪造某物资公司与某铸造公司的购销合同,并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以某物资公司向某铸造公司购买生铁的名义向银行申请500万元贷款和600万元的承兑汇票。银行发放了贷款,并受某物资公司的委托将该公司贷款500万元支付转入某铸造公司银行账户;同时,某物资公司向银行提供300万元的保证金,银行向其开具银行600万元的承兑汇票,收款人为某铸造公司。贷款到期后至今,被告人章某及某物资公司均未归还该贷款及承兑汇票的本息。法院判决被告人章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为了让金融领域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有资产不流失、净化经济内外部环境,有力打击金融犯罪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笔者认为:一是有关金融部门要对员工加大培训力度。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在办理客户申请贷款、信用卡和分期付款的有关事项及风险让客户明知,审查客户资信证明,以防在发放贷款时出现差错,银行工作人员千万不能为了完成工作业绩而让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到银行申请贷款和办信用卡的客户加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在明知自己的经济实力不能偿还银行本金及利息时,及时和银行取得联系,更不能盲目的采取变更联系方式及失联的方式逃避银行的追款,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防止出现用虚假材料骗取不良贷款行为的发生。三是广大市民要有维权意识。不要轻易听信他人引诱,给点甜头就将钱交给骗他人投资做生意,最终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