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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锦旗 一片情 龚女士终获赔14万元
作者:吴凡云 邓文辉  发布时间:2016-05-03 11:46:05 打印 字号: | |
该图为龚女士与邓法官等人合影
  西湖法院网讯 日前,现年35岁的龚女士拄着拐杖、领着丈夫和家人一行5人,来到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拿着一面锦旗送到邓法官手上,上面写着“正义之剑,人民靠山”八个大字,感谢邓法官在她车祸之后,如此之快将案件了结,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近14万元赔偿款到位。

  去年11月6日,龚女士一纸诉状,将欧阳某、某保险公司起诉到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邓法官接到此案后,认真审读、及时送达,期间保险公司对龚女士的伤残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意见书下达后,邓法官及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方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细致地讲解法律,以案释法、以情感人,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2015年6月13日11时40分许,被告欧阳某驾驶所有人为被告吴某的小车在本市洛阳东路铁路八村路口由东往西行驶时,遇原告驾驶的无牌两轮电动车在该路口由北往南横过马路,两者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原告被送往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住院治疗,共计住院44天,共支付了医疗费100561.74元(其中被告欧阳某支付了15600元)。7月17日,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欧阳某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10月12日,原告伤情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原告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2、后续治疗费为2000元;3、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原告支付了鉴定费3614元。肇事小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损失共计138500元。
责任编辑: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