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执行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难点。由于探望权本身的特点,人民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中历来遵循着子女利益最大化和调解优先原则,甚少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司法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探望权执行中可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反复的讨论研究认为,在一些探望权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甚至制造障碍,阻碍执行,法院可依法决定对其罚款、拘留,但对于能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存在较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当适用于存在经济利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失信行为。而探望权显然不存在财产给付内容,且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还是要以调解教育为主。对此,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探望权执行中可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为一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相比罚款、拘留措施更有现实操作性。作为一项新型的强制措施,其前提同其他强制措施一样,主要针对的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适用于“老赖”但并不限于“老赖”,只要被执行人行为符合六项情形之一的,都可纳入,该制度也并未将包括探望权在内的行为执行排除在外。探望权执行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比罚款、拘留更容易得到实施,且对小孩的心灵伤害降到了最低。二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制度设计有利于促使被执行人到庭解决纠纷。根据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有错误的,属于自然人的,一般应当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现在探望权执行难中的一难就在于被执行人难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能促使被执行人到庭,无疑极大缓解了被执行人难找的问题,有利于下一步执行工作的开展。三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有利于集聚社会力量,联动联调促进调解。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送达其所在单位、社区等,一方面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另外也有利于借助这些社会力量一起出面,参与到法院的执行中来,共同解决探望权执行的难题。四是探望权执行中,根据法律规定可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也可裁定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并可视执行情况连续适用。说明探望权本身虽不存在财产给付内容,但执行中符合条件时也会转变为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执行,以没有财产给付内容而认为不应将探望权案件中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显然是不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