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审判调研
西湖法院反映执行中继续查封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吴云、黄中秋  发布时间:2015-12-14 11:19:2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诉讼时提出财产保全的案件日益增多。在起诉时就查封被告的房子、车子、银行存款等,一方面促使被告自动调解,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为执行中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提高执行效率。然而查封被告的财产,根据种类不同,查封期限也不同。如果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仍未解决纠纷,就面临着继续查封的问题。继续查封,保持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既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保障,也是法院对财产采取下一步的前提条件,重要性不言而喻。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发现继续查封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继续查封期限不准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应当提供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并提供保全财产的种类及期限。但现实中许多申请执行人认为只要法院保全了,案件也已经申请执行了,法院就必然知道,会去处置财产,自己就坐等债权实现。殊不知审执分离,执行法官并不知道保全时查封的财产种类及期限,一旦查封期限届满,又没有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自己后悔,对执行有意见,带来执行工作的被动。二是继续查封不处置。诉讼过程中,原告保全查封了被告的财产,进入执行程序后,并不申请法院处置已经查封的财产,而要求处置法院其他财产。一方面是因为保全的财产本身有争议或剩余价值少,不适宜处置,另一方面可能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申请执行人查封财产取得财产的处置权,但不处置,以此阻碍其他债权人对该财产的执行,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三是不同单位继续查封期限有分歧。2015年1月公布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查封期限及继续查封期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当涉及到继续查封的期限时,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差异。例如房屋被轮候查封后是否需要继续查封,南昌地区和省内其他地区做法就不一致,有时影响到法院法律文书的制作,也对执行带来困惑。

  为了被查封的财产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防止被查封的财产因期限届满而错失执行时机,笔者认为一是要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保全时一定要保留裁定书,弄清保全财产的种类及期限,并在申请执行时一并递交法院,在查封期限届满时,提前要求法院继续查封。二是执行法官在审查执行依据时,对有保全的案件,调查相关情况,询问当事人,需要继续查封的及时续封。对于申请执行人要求续封但又申请处置的,要求其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及时处置。三是法院在送达继续查封的法律文书,应当详细载明种类及期限,要求相关单位统一标准,遇到对法律理解存在分歧时,协商解决。继续查封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法院、有关职能部门及当事人的共同配合,才能形成合力,实现查封效果的最优化。
责任编辑: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