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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中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吴云 王奇  发布时间:2015-04-28 11:11:43 打印 字号: | |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回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承办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戡验人、鉴定人,因遇到有法律规定的不得参与案件审理或执行有关任务的情况,不参加对案件的审理和有关任务的执行。

  近年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刑事等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申请情况差异较大,无形中给法院,法官带来了许多工作不便,因而法官及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

  提出回避申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怀疑法官与对方有不正当的接触,有的当事人捕风捉影,认为法官接受了对方的吃请,在审理中会影响公正的裁判,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盲目向法庭提出回避申请;二是认为法官过于严肃或者态度不好,总认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不知其底数,语言不好勾通,不好接近,套近乎,一气之下擅自提出申请回避;三是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钻法律的空子,有的当事人为了延长审理期限通过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找各种不能成立的理由,如没有收到合议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申请、决定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等;四是认为一方当事人是法官的亲戚朋友等关系,有的当事人道听途说审理此案的是一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不分清红皂白,庭还未开就四处扬言,要换掉法官,要不能这案件非输掉不可;五是一方当事人是本院职工或家属,法院在立案时,发现一方当事人是本院职工或家属,根据回避的原则,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本院职工或家属的案件,就主动回避,报上级,由上级指定管辖。

  为了让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从而减少滥用回避权利现象的发生,维护好法庭的秩序。

  笔者认为:一是法官在审查条件时,应主动审查有关回避事项,发现有回避事项之一,应立即报告主动回避;二是法官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以及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审作风“六个严禁”的规定,从严要求自己,不与当事人私下接触和接受吃请等让当事人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当事人应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滥用诉权,更不无理取闹,影响法院的正常秩序;四是对恶意攻击诽谤名誉以及有意干扰审判秩序应该进行教育、训戒、拘留、罚款等,性质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要依法严惩。
责任编辑:吴云 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