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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首次适用诉讼保证书严防虚假诉讼
作者: 张呤 张涛  发布时间:2015-04-17 14:47:2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首次适用当事人书写诉讼保证书,以期通过签订诚信诉讼保证书的郑重形式,对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南昌市的黄某到法院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返还欠款90多万元。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证据单一,原被告双方陈述的借款事实缺乏证据支撑,但是被告对借款事实都予以承认。因数额较大,为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承办法官在向当事人详细解读虚假诉讼的危害和法律后果之后,郑重地要求其写下诉讼保证书。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实施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据此,西湖区法院通过要求当事人书写《诉讼保证书》,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诉讼意识,从源头上减少虚假诉讼,推进社会诚信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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