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而且不再是判离或判不离那么简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物质条件的极大改善,绝大部分家庭都拥有一套或几套房产,一旦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就成为双方必须要思考和面对的问题。房产价格不断攀升居高不下,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大,多数夫妻为了房产分割争论不休。2014年1—3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房产分割案件20件,2015年1—3月,该院审理此类案件31件。
该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房产分割中主要存在几下几种情形:
一、婚前购房
1、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间,法院基本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法院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是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二人名下。这种情况一般按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一方出资,登记在自己名下。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按揭还贷的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由出资方给予对方经济补偿。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一般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二、 婚后购房
1、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共同还贷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
2、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按共同共有处理。
3、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几种特殊情形
1、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一般不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于该出资,可按债权处理。
2、公租房、小产权房,因国家政策这些房产无法取得产权证,无法上市交易,故法院一般对产权不作处理,只对使用权进行处理。
3、军人在部队享受的福利分房。因部队房产产权的特殊性,产权只登记在军人一人名下,在处理此类房产分割时,房屋产权判归军人一方所有,由军人一方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为了使离婚案件房产分割能够顺利进行,减少矛盾纠纷,使这类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笔者认为:一、在产权清晰的情况下,如双方均主张房产的所有权,法官采取由双方竞价取得所有权,由出价高者取得财产,给予另一方相当于一半价值的补偿;或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如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由当事人申请拍卖或变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二、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法院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明房产的真实出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如小产权房等,法院就不能对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作出判决,只能就房屋的使用权作处理。法院在处理房产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出资情况、双方的经济条件、居住状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利于双方的利益平衡及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在此,笔者也提醒广大未婚男女,在涉及个人出资(包括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可以就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防止一旦发生离婚纠纷时,因分割房产带来的不必要麻烦,也有利于保护结婚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