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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执行共有房屋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吴云 黄中秋  发布时间:2015-03-23 15:38:3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特别是《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共有制度逐渐为人们所熟悉。房屋由于价值大,与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又涉及到家庭婚姻关系,确定权属尤为重要。由是社会兴起一阵在房产证上改名加名的热潮,宣示权属,因而房屋存在共有人的现象十分普遍。此外,由于家庭购房多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虽然在一方名下,但按照法律规定房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亦为夫妻的共有房屋。据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执行案件中涉及处置房屋112套,其中属于共有房屋的有86套,2014年执行案件中涉及处置房屋121套,属于共有房屋的91套,同比分别增长8%和5.8%。

  该院在执行案件中处置共有房屋时,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按份共有较少,多为共同共有。执行中发现,一套房屋的多个共有人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合伙买房,出资不同,但在产权登记证书上没有注明共有份额,按照法律规定一般视为共同共有。特别是只有房屋的部分共有人为被执行人时,由于共有人对房屋份额产生争议又不能协商一致,影响法院对房屋的执行效率和效果。二是共有房屋权属变更,有些共有人不愿配合。执行中由于房屋不可分,一般都是整体处置,在共有人无力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但又不愿其他人接手时,往往会对法院的处置持消极搪塞态度。法院处置完毕后,新的权利人需要办理的房屋权属变更,共有人会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阻扰新的权利人行使对共有房屋享有的权利。三是利用夫妻共同共有逃避执行。对于夫妻一方的共同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偿还。但夫妻之间的财产早就产生了混同,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个人份额的部分进行辨别。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共有房屋登记在配偶个人名下, 夫妻已经离婚,并对房屋进行了分割。此时需要处置共有房屋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其配偶往往会产权登记及离婚已对房屋进行分割为由阻扰抗拒执行。四是确权判决生效后改变共有关系,并要求法院确认。继承案件中,对被继承人的房屋经过判决或调解依法分割,确定了继承人之间的共有份额,进入执行程序后,继承人之间又私下达成和解协议,通过货币转让或放弃继承份额,但又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办理产权变更,就要求法院执行新的协议。法院会以执行依据为由不予执行和解协议,但当事人的此种要求仍屡见不鲜。

  为了保障当事人和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执行共有房屋中的阻力,更好地提高执行效率,以期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认为:一是人们转变意识,对房屋已经约定按份共有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将具体份额详细记载于房屋产权登记簿上,有据可凭。二是共有人应当积极行使优先权,一旦共有房屋被法院执行,优先购买,不能优先购买,整体处置时,配合法院工作。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恶意转移、隐匿共有房屋的当事人、共有人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共同形成执行共有房屋的良好局面。
责任编辑:吴云 黄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