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旧城改造范围的扩大,为数不少以房屋征迁补偿款为标的物的析产纠纷案件涌入法院。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为例,该法院地处老城中心,辖区内利字街、万寿宫、象山南路棚户区拆迁改造工程陆续开展,均引发了相应的析产纠纷案件。2014年至今,该院已受理以该类房屋征迁补偿款为析产标的物的案件10件,占析产案件总数的22.5%。
以上案件所涉及的征迁房屋均为原、被告当事人享有继承权、而在继承开始之后未实际分割所有权的房屋。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案件审理时存在以下难点: 一、房屋继承面积的确定。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权利的设立须经登记始发生效力,故普通房屋继承案件中对于遗产房屋面积的确认均以房屋登记部门的房产档案或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为依据。但在旧城改造房屋征迁过程中,因政策原因,不少房屋在实体状况本身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部分原本未经产权确认的面积得以参照享有产权的面积计算安置补偿款。对于这部分超出权证登记而又计算了安置补偿款的房屋面积是否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处理成为法院判决时较难形成统一意见的问题。二、《货币补偿协议书》中部分项目在继承人中分配方式的确定。根据目前《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货币补偿协议书》的格式范本,被征收人获得的货币补偿除包含房屋本身的货币补偿外,还包括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装修补偿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等“奖励费和其他补偿”。现实中,多有被继承人去世后部分继承人在遗产房屋内居住或经营,在案件审理时主张以上“奖励费和其他补偿”由其作为实际居住人领取的情况。但对于以上项目的实际应支付对象,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界定,房屋征收部门亦未给出确定性说明,成为另一大争议焦点。三、房屋被认定为经营性非住宅后所获高额补偿款分配方式的确定。同一地段同一结构的房屋,被认定为住宅与被认定为经营性非住宅所计算而来的货币补偿款存在数倍的差距。而有时房屋用途的转变系发生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部分继承人管理、使用过程中。该部分继承人也无一例外都主张房屋因用途转变被认定经营性质后所获增值部分由其单方取得。对于该增值部分,存在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是考虑该部分继承人对房屋性质转变所作的贡献,在分配增值部分时酌定由其多分。第二种是考虑到被继承人去世后,房屋的用途实际是由各共有人明示或默须的共同意志决定的,且实际管理、使用的继承人也往往是长期无偿使用房屋的受益者,不应再考虑多分增值部分。
房屋征迁补偿款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所涉利益较大,而以上问题目前缺乏统一的处理意见,致使部分共有人对获取超过平均份额的利益怀有较高预期,在诉前、诉中均难与其他共有人就分配方式形成一致意见,矛盾随之激化,对政府部门征迁工作的开展、法院调解工作的进行均增加了难度。
为了更好的处理以房屋拆迁补偿款为标的物的析产案件,适应棚户区拆迁改造范围的不断扩大的实际,涉及此类纠纷多的特点,化解矛盾,使同类案件能在统一标准尺度进行审理,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建议上级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解决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由于对法条认识不一,判决结果不同的现象发生,从而减少诉累,体现公平正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