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日趋多样化。由于城市建设,尤其是交通设施建设远远满足不了人们日益增长的机动车购买需求,加上驾驶员交通法规和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意识淡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机动车在购买保险时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为减少开支,只购买交强险。有的车主认为自己的车况好,驾驶技术过硬,长期在外跑车都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抱着不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侥幸心理,认为 “多买保险,多花钱”;还有的人对购买车险的意识淡薄,甚至连交强险都没有购买。二是未及时续保,造成脱保。当交通事故在脱保期内发生时,车主则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有的车主虽然有购买车辆保险的意识,但是由于工作忙等各种原因,在车辆保险到期后不能及时办理续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因车辆保险合同到期对投保车辆不再履行赔付义务,因事故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则由车主全部自行承担。 三是在二手车交易时,买卖双方对车辆的投保情况未予以重视,造成车辆脱保或没有办理车险。前车主认为此车要出售,不愿意多付保费,新车主对车辆的保险情况未作全面了解,导致车辆在没有办理任何保险的情况上路行使,一旦出了交通事故,自己只能自认倒霉,后悔一时失误,换来全赔的后果。四是借用车辆使用时,使用人对车况和车辆投保情况未作了解,一旦在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使用人承担全部都额赔偿责任,车主依据其过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虽然对此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做出了判决,但如果事故车辆因未投保而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理赔,事故责任人又因为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则造成在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权益得不到实际保障。
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一是车主要提高车辆保险的购买意识。当交通事故发生时,事故责任人是承担侵权损害责任的主体,保险公司基于车辆保险合同对侵权责任人的赔偿承担赔付义务。车辆保险保护的是事故受损第三方的权益,实际上也为侵权责任人在民事赔偿上提供了经济保障。二是及时关注投保期限,车主应在车险合同到期前及时续保避免发生脱保情况。此外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还应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相应险种的不计免赔率,以便获得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的全部赔付。三是二手车交易时,新车主应了解车辆随附保险情况,及时更新购买保险,不能让购车的喜事成事故赔钱德悲剧。四是借用他人车辆时,应了解借用车辆的车况及车辆保险情况。当车辆只有交强险,而交强险对医疗费用的赔偿只有1万元,在没有其他商业险保险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借用人很可能要面临高额医疗费的赔偿。故借用时最好选择借用车况良好、保险齐全的车辆。
总而言之,支付有限的保费,获得车辆安全运行保障、可观的经济效益、交通人身安全、家庭美满、社会和谐稳定,否则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