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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法院反映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中存在的困难并提出建议
作者:吴云 张涛  发布时间:2015-01-26 11:53:53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0月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从2013年至今受理了4件网络侵权案件,该院在审理此类新类型案件中仍然遇到以下困难 :

    一是涉及诉讼主体较多,被告确定困难。网络侵权案件中认定侵权人往往依靠IP地址,而使用此地址的人可能有多人,难以准确定位侵权人。如该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李某起诉某一侵权人王某,原告出示的证据显示侵权人使用的IP地址在王某家中,而王某与其家人相互推诿责任,使得事实难以查清。于是,原告常常出于降低诉讼风险考虑,把可能的侵权人一律列为被告,至于被告是否都应承担责任问题则不予考虑,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难度。 

   二是原告诉请要求过高,滥诉情况突出。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发现原告的诉请一般较高,而被告愿意承受的范围较低,于是调解难以达成,判决结果常常是原告得不偿失。如该院审理的原告原告王某、南昌百货总公司诉被告章某、南昌某房地产公司、新浪公司、百度公司、搜狗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等两案,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近200万元,合议庭主持了多次调解都难以达成共识。虽然去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可以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差距过大并且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还是难以确定。这一方面是由于网络侵权案件赔偿数额标准的不确定,使得权利人难以提出合理赔偿数额;另一方面不排除一些法律从业者故意抬高诉讼标的,赚取高额代理费用的因素。

    三是有关公证材料、电子证据认定的问题。由于网络上的内容容易被修改和删除,当事人多选择公证方式进行证据保全,但由于有的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网页数据过多,有的包括转帖的网页达数百页,公证书经常出现数字及网址拼写的错误。这种错误导致公证的真实性受到质疑,也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困扰。且因为电子、书面证据相对较多,使得庭审事件大大延长,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每次开庭时间多在3小时以上,且需要多次开庭。

  为此,该院建议:一是合理确定被告适格标准。如当事人要求追加的被告对于一次性解决纠纷确有必要的,应尽量追加。二是惩戒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当事人 。应采取行动惩罚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原告。三是通过裁判以及法制宣传,树立正确的网络使用观念。法制宣传应当侧重于使网络使用者及网络提供者认识到网络侵权的危害以及滥用诉权的后果,加强预防,从而净化网络环境。
责任编辑:吴云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