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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在审理房屋涉租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吴云 虞福员  发布时间:2015-01-21 10:38:1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经营规模不断壮大,需要的 办公场所不断增加和扩大,租房交易十分活跃,由于种种原因,房屋租赁纠纷经常发生,而起诉到法院呈逐年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1-2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房屋和租赁合同纠纷案件7件,2015年1-2月审理此类案件10件,同比增长43%,该院在审理房屋涉租以及建设工程房屋内外装修等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租赁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中止,出租方以承租方没有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租金,要求中止房屋合同,承租方以房屋出租方有的出现漏水,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要求等情况要求中止合同,有的以更改资金(有增加、有减少)要求中止合同,该类案件较难处理,一方面涉及房屋装修损失比较难界定,如对拆旧装修材料的价款,隐蔽工程难以评估。另一方面,对涉租房屋内设施设备的作价处理,归属难以处理,再就是双方都在诉讼当中,对涉租房屋不能及时处置导致损失扩大等,二是因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等原因,对涉租房屋进行拆迁改造而导致租赁合同中止,因赔偿问题争议较大而诉讼到法院,承租方因房屋装修经营损失等,合同未到期,原本投入又大,加上提前中止合同,使承租方租赁房屋的预期目的没有实现,强烈要求涉租方赔偿应有的经济损失;三是因不可抗的或突发事件导致合同提前中止,如:因雷电引起火灾,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租赁物损坏或灭失的也同样导致承租方装修损失和经营损失发生。四是房屋权属不明和转租行为导致合同提前中止,出租房屋没有产权、违规搭建,还有的因转租而引起纠纷而导致租赁合同提前中止,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隐瞒事实,将违章搭建或转租而来的房屋未说明情况,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又因租赁房屋涉讼要来中止合同等。

  为了减少和避免租赁合同纠纷,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一是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要把房屋基本情况写清楚,房屋出租方要明确告知出租的房屋要符合法定条件,房屋权属要合法,出租方对出租房屋要有出租权,转租或违章搭建房屋要对承租方说明情况等;二是合同的内容要写清楚,易于操作,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有预见性和具体处理措施。三是合同一旦签订之后,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正当的权益;四是出租方、承租方均不应以签订租赁合同为由来获取不正当的权益,如不能借故对方违约,要求赔偿,特别是承租方在合同签订之后对租赁物进行了装饰装修,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用不久后,要求中止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五是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讲诚信、依法履约,发生纠纷后,应摆正位置,端正态度。认真查找自身的原因。妥善处理发生的矛盾,不能一味指责对方错误,提出无理的诉赔要求。六是广大市民要提高自身的修养和法律意识,在租赁活动中,要明辨是非,诚信签约,依法守约,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
责任编辑:吴云 虞福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