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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在审理女性犯罪案件中 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吴云 刘玉芳  发布时间:2015-01-07 15:04:0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男女平等,男女同工同酬,女性权益得进一步保障,过去“男主外、女主内”的旧观念不再适应今天的女性群体,女性进入各行各业,有的成为本行业精英、能人、白领,为社会的和谐,家庭的稳定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有的女性由于涉世不深、自身素质和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有的要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不能很好的把握人生坐标,遇事欠考虑,有的突破了道德底线,以身试法,犯罪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应引起高度重视。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1——12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女性故意伤害1件1人,盗窃案24件25人,其中聋哑女性盗劫10人,故意毁坏财物1件1人,妨害信用卡管理2件3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1件1人,涉毒品犯罪8件8人,开设赌场3件8人,诈骗3件7人,组织、协助组织卖淫1件3人。

  其主要特点:一是三十以下成年女性居多,刚步入社会,涉世不深,又没有经济来源,爱虚荣,盲目攀比,看到同龄女性穿着时髦,经常进入高档豪华场所,心理极度不平衡,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有的人或多人相互勾结不折手段敛财,参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背着父母,名为外出打工,实为吃喝嫖赌,用青春、身体换来铜臭钱,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竟铤而走险干起了违法乱纪的事;二是流动人口女性多,她们这些女性刚走出校门来到城市谋生,没有一技之长,独立生活能力又差,又不愿干那些重活粗活,大事干不来,小事不愿意,觉得端盘倒茶服务员之类的活有失面子,工资低不想干,工资高的技术活又干不来,产生了这山望着那山高,平时里没有了生活来源,只有好吃吨做跟社会上的人混吃、混日子,正道走不了,就干起了歪门邪道、不务正业偷鸡摸狗危害社会和他人的事,三是夫妻能力上差异大,迫于家庭经济压力,有的女性处于了强势地位,有的夫妻中丈夫处于劣势地位,妻主外,为了维护好这个家庭,有的妻子长期在外做生意,为了生意场上的事,经常和他人发生口角,甚至动起了拳头,构成了伤害,还有的想发不义之财,有的女性开设赌博,赚起非法所得,还有的女性,为了丈夫花钱大手大脚,竟恶意透支信用卡,用于丈夫大肆挥霍。四是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这57人女性中,大专以上2名,中专5名,高中5名,初中24名,小学17名,文盲或半文盲4名,她们的父母受传统封建思想影响,男尊女卑,因为这些女性读书少,识别能力差,甚至哪些事能干,哪些不能干知之甚少,遇事不冷静,往往采取一些粗暴极端的方式,最终酿成大祸,五是自控能力差,有的平时是好姐妹,在一块玩,相互都认识,在一起从事盗劫、持毒、贩毒活动没有一个人知道或被提醒,干这些事是在犯罪,有的不止一次,甚至多人多次。

  为了严厉打击女性犯罪行为,挽救妇女身体及身心健康,维护好妇女合法权益,使妇女能够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笔者认为:一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各街道、社区、居委会、各乡镇,村委会、各级工会、妇联、群众组织要通过不同形式,强力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让妇女实现真正意义上“男女平等,同工同酬”目标,创造外部环境条件。二是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大妇女培训力度,针对不同妇女的年龄结构进行梯次培训,让不同年龄的妇女通过培训,掌握一定的  技能(如家政服务,大学生创业等)使她们适应社会,适应岗位需要,各妇联组织,群众团体采取不同方式,对广大女性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三是社会要关爱刑期释放女性人员,要为她们就业提供方便,按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社保,医保等手续,使困难的家庭能够及时的得到救助。对她们家庭实际困难人员,要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帮助,使她们尽快走出犯罪阴影,尽早回到社会提供人性化的帮助。四是广大女性要自尊,自重,自爱,提高自身素质,学会用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诚实做人,做事,做一个懂廉耻,有知识,有本事,善持家的新时代新女性。
责任编辑:吴云 刘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