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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法院加强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和化解工作
作者: 吴云 胡婷  发布时间:2014-12-22 12:33:1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间资本市场出现了蓬勃生机和活力,为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助了一臂之力,由于管控和诚信度的缺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不仅是纠纷的数量在上升,且显示出日趋复杂化特性。据不完全统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年1-12月,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78件,2014年1-12月审理此类案件553件,同比增长47%。这些案件在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的同时,也给法院的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加大了难度,对新时期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该院积极总结经验,依据审判实践归纳了民间借贷案件特点,并据此采取了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法。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邻里之间,近年来民间融资主体逐渐多元化,出现了典当行、理财公司、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各种名目的机构,借贷主体日益多元化。二是借贷用途多样化。 借款用途由原来的生活消费和个体经营型向开办工厂、扩大企业规模乃至房地产项目建设等生产经营型转变。 部分案件的借款目的为了赌博等不法目的,部分案件借款仅是为转贷收取中间利息。三是借贷形式不规范。多数民间借贷只有简单的借据,在借款利息、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非常随意,有的甚至连借据都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这都为事后纠纷的发生埋下了很大隐患。且担保方式不明确,对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约定不明;保证人只是在借据上签字没有做明确注明;机动车辆抵押和房屋抵押不进行抵押登记等。借贷形式的不规范导致借贷双方以及担保人之间的纠纷明显增长。四是借款利息畸高。过于的民间借贷,借款人多为熟人,一般出于帮助心理,借款利息较低甚至无息。而当前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现象相当普遍,借款利息远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但是违法高息放贷行为表现手段却非常隐蔽,一般很难发现。违法高息放贷中,贷方往往事先将利息予以扣除,借据中一般只体现出借款金额与还款时间。五是借贷纠纷中往往隐藏其他纠纷。由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简单,主要证据是借据或借款协议,实践中当事人伪造借据或持有有瑕疵的借据提起诉讼的情况较多,借贷纠纷的背后往往隐藏的是其他矛盾纠纷,例如股权投资、涉嫌洗钱、非法吸储、集资诈骗、敲诈勒索等。

  为了更好地规范民间借贷,做到民间借贷手续完备,让不诚信者受罚、减少和防止出现类似情况的发生,促进民间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笔者认为:

  一是加强民间借贷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功能,倡导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观念,加强社会征信系统的建立,让守信人得到褒奖,让失信人受到惩罚,使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还可以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民间借贷风险意识。同时,人民法院要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力度,针 对民间借贷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二是加大民间借贷纠纷的调解力度。对于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纠纷,坚持调解优先,争取通过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对于资金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坚持给出路、留活路,一方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通过债转股、分期付款等方式化解纠纷。促使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三是严格民间借贷案件法庭审理工作。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对借贷行为的背景、借款原因等进行细致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所借贷款项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对于违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及时移转公安机关处理。

  四是加大民间借贷案件执行力度。 对故意拖延执行、转移资产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完善执行威慑机制,通过司法拘留、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等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有效保护当事人的生效判决利益。 对于严重违反执行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效维护司法的权威。
责任编辑: 吴云 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