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审判调研
西湖法院反映金融借贷案件纠纷 逐年增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作者: 吴云 虞福员  发布时间:2014-11-18 11:38:0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领域的不断规范进程,整顿和完善金融系统力度不断增大。由于前几年,银行间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和一盘棋的思想,金融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和公民之间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违背国家金融相关政策法规,采取不问对方有无偿还能力,盲目放贷,有的远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限额贷出去后却收不回来、有的贪小利、将自己省吃俭用辛苦挣的血汗的钱,借贷给他人,最终打水漂,这类案件,近两年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居高不下,拒不完全统计,2013年1月——11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312件,2014年1月——11月该院审理此类案件459件,同比增长47%。

  该院在审理借贷案件中,主要发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金融系统银行增多,有国有商业银行、各地股份银行,银行之间存在无序竞争,盲目放贷,特别是股份银行,为了追求借贷利率和业绩,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要求失之过宽,对房贷对象和担保对象基本情况、经济实力缺乏了解,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对放贷资金使用监管部到位,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盲目追求高利率,只要借款人承诺的利率高就贷,不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就盲目放贷,三是公民之间,因是亲戚、朋友关系或被高利率的诱惑,如少的月息两分、高的五、六分、甚至更高,远远超过法定规定的最高限额,促使一些人见钱眼开,只看到眼前的高利息,而没有预料到失去的更多,有的不要谈利息,不少人连本金都无法收回。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规范金融单位,小额贷款,公民之间贷款行为,防止乱贷、假贷、骗贷等现象出现,确保国家、集体资产不流失,个人利益不受损,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金融系统要严格按照国家对金融系统的要求和规定进行借贷,严格审查借贷企业或个人基本情况、固有资产、经营规模等,二是放贷以后,要对放贷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严防借贷资金外流或挪作它用,三是对担保人经济实力和保证能力要查实,不是有了保证或保证越多越保险,实际上许多担保人无经济实力担保。四是金融系统要加大对放贷人员培训教育和管理力度,防止个别信贷人员反映情况不实,甚至和借款人串通做假,损害本公司的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政策,不能盲目追求高利率,切实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放贷,防止贷款不能如期收回,而引发官司。公民之间借贷要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量力而力,不能超出个人出借能力和偿还能力,进行借贷,更不能出现揽他人资金出借给第三方,相互拆借引发官司。另外,个体经营户要靠原始积累扩大自己的经济实体,不能盲目靠借高利贷来无序扩张自己的企业和经营范围,防止出现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或自己经营不善对个体企业的负面影响,不能如期偿还高利率贷款,导致经济纠纷不断诉至法院。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只有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其工作人员一定要按章办事,公民要自觉遵守金融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借贷存在的问题,否则,适得其反,不但纠纷不能减少,反而会越来越多。
责任编辑: 吴云 虞福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