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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吴云 符婕  发布时间:2014-10-27 14:45:34 打印 字号: | |
  为了保护切身利益,或者迟延履行金钱义务,许多当事人通过充分行使甚至滥用诉讼权利来达到自己不合理的诉讼目的。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人为造成审判资源浪费,增加诉累,案多人少矛盾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法院工作量。据不完全统计,南昌市西湖区法院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审理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其中10%-20%民商事案件存在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导致案件久拖不结,影响案结事了。

  该院发现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滥用上诉权进行拖延。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因原、被告之前居住的是原告亲属的房屋,离婚后原告亲属要求被告搬出房屋,被告为了能晚点从原告亲属房屋搬出,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的上诉请求和一审判决结果相同,被告的上诉只是为了达到迟延搬家的目的。二是无视法律规定进行缠讼。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原告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因此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虽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视法律法规,坚持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恢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仲裁机构不予恢复劳动关系,劳动者又坚持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不予恢复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依然坚持上诉到上级法院。三是滥用中止诉讼之条件。在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因劳务关系常与劳动关系有所重叠,被告会以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抗辩理由,要求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才能进入法院审理范围,待劳动仲裁裁决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再恢复审理之前的劳务纠纷案件。另一种情形是,在原告单方鉴定后,被告对单方鉴定不服,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准许重新鉴定后,因原告伤残较重,即使经过重新鉴定,被告要赔偿的金额依然较多。被告在拍了几张原告的照片后,主观上断定原告隐瞒伤情,据此要求第三次鉴定原告伤情。四是滥用管辖权异议权。以此达到恶意拖延诉讼,阻碍诉讼进程之目的。在审理一起租赁合同案件中,被告为达到迟延履行金钱义务之目的,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又对驳回裁定提起上诉,经上级法院再次驳回后,才开始民事诉讼的实体审理。

  该院建议:一是设立诉讼保证金制度。在当事人主张某项诉讼权利之前,如果法官并没有充足的证据判断当事人是否在滥用诉讼权利,可以要求当事人缴纳一定的诉讼行为保证金,如果查明当事人并没有超出法定界限行使权利后,该笔保证金可予退回;一旦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行为是在延滞诉讼程序或者违反了法律设定该权利的目的,则可以将此笔保证金予以没收。这样,考虑到诉讼成本的加大,当事人很可能会放弃滥用诉讼权利的念头,转而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来进行。诉讼保证金制度尤其在当事人恶意提出回避申请、管辖权异议、上诉和保全时能发挥很大的作用。二是设立程序性处罚制度。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确立包括认定滥用诉讼权利行为无效、赔偿损失以及罚金等程序性处罚制度。对那些以拖延诉讼为目的的滥用诉讼权利者给予处罚。损害赔偿范围既包括对方当事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律师费等财产性损失,也包括如造成名誉或精神损害的非财产性损失。三是设立当事人责任费用分担制度。指当事人双方在负担一般诉讼费用之后,通过减低受滥用诉讼权利行为侵害一方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来救济受害方的方法,这是双方当事人费用分担的变通规则,即改变“败诉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的角度来规制滥用权利者,即使滥用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最终胜诉,他同样也会承担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