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西湖法院网讯 2014年10月11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5名审判、执行长正式任命并在国徽下庄严宣誓,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开始运行,标志着该院优化审判权运行机制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开始。
为响应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该院研究后决定不等不靠,做足功课,采取外地调研、征求意见等多项举措为优化工作夯实基础,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提出优化审判权配置的优化设想,年初派出由院领导、中层干部和年轻干警组成的考察组赴深圳南山、福田区法院考察,并多次向葫芦岛法院取经审判权改革经验,为优化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借着改革的春风,在争取到上级法院及区委的支持后。该院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出台了优化审判权配置实施方案。
该院的此次优化工作具有三个亮点:
一是打破庭室界限。为进一步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有效解决案件密集、审批环节多、一线审判力量不足等诸多矛盾,该院结合审判工作特点, 推行审判机制分类管理模式,实施新型审判制度优化后,该院一改传统的庭室分工模式,整合审判资源,将全院人员按职责任务分为业务类和综合类两大块管理。原有的庭室按业务功能划分为20个审判合议庭(其中包括少年、劳动争议案件、交通事故案件,重审案件等5个5个专属合议庭)、6个执行执行组、4个司法辅助组织和5个综合管理部门,既坚持民事案件“大立案”原则,又解决相对案件的专业化问题。
二是实行审判(执行)长竞争上岗。为明晰审判权责,加强监督制约,该院对合议庭、执行组的审判(执行)长实行选任制,成立由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相关领导及该院班子成员组成的选任工作委员会,在全院范围内通过竞争的方式选任审判长。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面试、民主测评、任命等一系列透明程序,力求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的选拔人才。选任完成后,审判长便被赋予了裁判文书的签发权,审判长集中享有独立开展审判活动所需的各种职权。案件立案后,随机分案至审判执行业务团队。审判(执行)长独立决定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开庭日期、指示辅助人员安排送达各种法律文书,并组织庭审、调解、合议等各种审判活动,确保审判长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建立权责高度统一的审判机制。而院领导、庭长不参与案件审理,一律不得签发文书,减少内部“行政化”干预,真正做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三是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优化后的案件审批权将下放到审判长,但并不意味着独立就是独断,用权必须有责,监督就是保障。在内部,承办法官为自己所办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审判(执行)长负责对本合议庭(执行组)的审执案件进行监督管理;分管领导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审判长联席会、审委会也是内部监督的重要环节。在外部,由审管办、监察室等负责对合议庭、执行组进行审执业务监督、廉政勤政监督及目标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通过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该院的审判权优化方案,充分实现了三个“最大化”。
一是审判质量和效率最大化。该院的分类管理模式,重新配置了审判资源,将院领导、审委会委员、庭长以及老同志全部列入到合议庭当中。该院现有一线办案法官50人,占所有审判人员的42%,优化后将有超过80%的审判人员投身到办案一线,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院领导、庭室长只对自己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案件负责,不得随意干涉其他案件的审理,不得签发其他案件的法律文书,将审理权和裁判权统一,减少以往层层审批对独立审判的行政化干预,审判长直接对法院领导负责,缩短了管理链条,同时结合量化的审判管理指标考评机制,提高了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二是干警积极性最大化。通过审判长选任机制,挑选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审判长,资深法官通过案件办理,将审判经验、办案技巧等传授给年轻法官,起到传、帮、带作用,增加了年轻法官的审判经验,提高了办案积极性;庭前准备、调查、起草法律文书、案件保全等基础性工作,让年轻法官既参与案件审理,又防止直接办理案件因经验不足等因素,导致案件处理效果不好,促成年轻法官优质快速成长。加之每个合议庭、执行组实行的经费保障机制,使得“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团队协作精神的充分发扬,极大的提高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三是创造性最大化。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质量,该院在建立了一系列创新的加强业务和监督措施。例如为了进一步统一司法适用规则,提高案件质量,该院重新修订了审委会议事规则并建立刑事审判长、民事审判长和执行长联席会议制度,审判(执行)长联席会议由院审管办负责召集,各业务组织对于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分歧或疑难问题,合议庭内部无法自行解决的,可由审判(执行)长报请庭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进行研讨,如仍无法解决,经分管院长同意,可由审管办召集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但讨论结果仅供参考,结果由合议庭决定。新审委会规则重新规定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规定除少数疑难复杂案件和发回重审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审理、裁判。这样既保证了审委会集中讨论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的质量,又适当避免了合议庭对审委会的消极依赖倾向,充分发挥了合议庭的审判职能。新规则实施后需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将大幅度缩减,各类案件审判效率得到提高。
开弓没有回头箭,随着优化工作的推进,不少困难和问题逐渐显现,一是法官老龄化问题严重。该院法官断层现象严重,不少法官面临退休问题,而年轻法官短缺,经验不够丰富问题凸显。二是审判组织内部的分工和奖惩制度如何实现高效和公平亟待解决。三是法官的经费和职级问题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如何得到充分保障也许研究完善。四是该院先行先试、敢为人先的开拓精神,可能会触及到一些传统的利益分配,更牵涉到干警的切身利益,难免遇到一定阻力,需要取得上级法院及党委的大力支持。
该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 “摸着石头过河”,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实践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不断调整和完善现有的工作机制,积极上级法院和地方党委的支持,真正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