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5日,81岁老人张雄(化名)从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手中拿到100万元案款,至此,一起争议17年,并经一审、二审、再审的装修工程合同纠纷终于得到执行和解。
1991年,原告深圳公司与被告南昌公司签订装饰工程合同,后因双方对工程总价决算意见不一,原告诉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1997年6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92366.34元及逾期利息。1998年原告申请再审,2000年1月,该院再审判决原告返还被告多付的320697.1元,后双方都不服判决上述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南昌中院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支付被告352000元。2004年原告不服再次申请再审,2004年3月,南昌中院裁定撤销2000年1月西湖法院的再审判决和2000年11月本院的判决,发回西湖法院重新再审。2004年3月该院再审判决维持1997年6月的本院判决,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92366.34元及逾期利息。经过历时八年的一审、二审、再审,原告终于拿到了胜诉判决。
2005年4月,申请执行人深圳公司向西湖法院申请执行,一起案件是要求法院执行回转支付给被执行人南昌公司的352000元,一起案件是要求法院执行92366.34元及逾期利息。由于原告属于外地公司,往返深圳南昌两地困难重重,为此承建该装饰工程的张雄(1933年出生)表示年轻的时候自己穷苦潦倒,是该公司负责人倾心帮助最终脱离困境,并且该工程也是自已在负责,对于历经7年的诉讼造成对公司的损失一直很自责,为了报答公司的知遇之恩,主动要求公司继续委托自己来处理该两起执行案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第一任执行法官蔡俊接手案件,随即展开调查,但发现被执行人1997年已停业经营,2003年全部人员遣散,2004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的执行一时陷入僵局,而第一任执行法官也因调换工作岗位,无法再继续办理该案。为使执行工作不停顿,该案件被移交给别的法官办理。第二任法官万小平了解案情后,多方查找被执行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进行破产清算,并且被执行人是江西银行投资组建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汤根水(化名)也是该银行委派的,但汤根水被派往日本工作一直未回国,为此法官多次督促银行要求汤根水回国协助处理该案,但汤根水一直未出现。后第二任法官又因工作需要调整到其他庭室。漫长的诉讼与执行让张熊失去耐心,不断向法院、信访办、政法委等部门进行信访,法院也感到压力倍增,这时,执行局一青年法官黄中秋主动请缨,接手了这一棘手的案件。根据前两任法官的办案情况,第三任法官仔细分析了案情,决定从头开始,从基础工作做起,扩大财产调查范围。经过一段时间细梳慢理,发现江西银行持有被执行人90%的股份。而汤根水自2008年起并无护照申请记录,为此法官联系银行,要求其提交被执行人财务账册资料并限其一个月内联系汤根水到法院来处理该案。但银行表示汤根水本人现已退休找不到人为由一直拖延执行。后法官又多次跟银行做工作,并且告知银行如果不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经过多次做双方工作,申请执行人同意银行替被执行人支付两起案件连本带息100万。但之后银行方面却以领导在研究、情况在上报、汤根水在找寻等种种理由一直未落实,就在这关键期间,第三任法官黄中秋也因工作需要调整,这个消息如晴天霹雳,让见到曙光的张某坠入冰窖,希望被再次破灭。面对刚接手的第四任法官章辉,张雄表示自己已为这件事奔波了十七年,现在八十多岁了,了结这件事是自己这一辈子最大的心愿,给自己一个交代也给公司一个交代,但现在自己已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再等待,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再按银行之前的意见履行,强烈要求法院按照原判决执行并追加银行为被执行人,看着张雄焦灼的眼神和无助的神情,也为保住前几任法官这来之不易的执行结果,第四任法官章辉顿时觉得自己身负重任,为此其一方面积极做张雄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继续加大对银行方面的压力,并积极联系汤根水,通过不懈的努力,最终银行终于同意叫汤根水来法院履行和解协议。
2014年8月29日,消失了9年的汤根水终于到了法院,双方也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得以顺利结案,从此了结了张雄这位80多岁老人一件长达17年之久的案件。2014年9月17日,张雄亲自带着两面锦旗来到法院执行局,一面写着“赖债九年、终被执行”送给执行局,一面写着几任法官的优秀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