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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审理校园伤害案件问题及建议
作者: 吴云 赵??  发布时间:2014-08-25 10:50:0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校园伤害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家长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捍卫子女的合法权益。2014年1-8月,西湖法院共受理该类案件12件,同期增加33.3%。在审理该类案件中,该院发现有以下特点:

  一是年龄段主要集中在10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以男生打闹致伤为主。该年龄段的学生正处于青春成长期,较叛逆、调皮。加之,学校老师对于家长的“心头肉”不再是严师的形象,对学生的威慑力减弱。老师对于学生的约束,往往集中在课堂。在课间,学生之间,特别是男生之间的追逐、打闹,而引发的摔跤、受伤事件不断发生。

  二是学校举证问题有争议。《侵权责任法》对在学校教育、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校园侵害案件,以学生是否年满10周岁,区分学校的举证责任。在有多名受侵害方,而有的年龄在10周岁以上,而有的为10周岁以上,学校则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并且,学校往往提供学校规章制度、班会记录等难以完全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

  三是原告取证难。由于校园伤害案件多发生于未成年学生之间,监护人只有在得到学校通知后,才能赶到现场。课间,老师也不可能在随时待在学生身边。由于学生年龄小,往往很难复述校园伤害的过程,而且在老师询问其情况时,也由于种种原因,无法道出实情,有可能导致原告举证不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四是调解难度大,受侵害方难获赔偿。对于发生在未成年人学生之间的校园伤害案件,因无心之失,而导致难以修复的伤害。面临巨额的赔偿款,被告方因家庭困难,无力承担。而学校作为补充责任方,也无法全额赔偿。因此,该类案件如果赔偿数额较大,难以调解。受侵害方难以获得赔偿,也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减少校园侵害案件的发生,实现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最大化,笔者有如下建议:一是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法律教育。团委、教育、公、检、法、司等部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学校、下社区,派发法律知识宣传单,进行安全知识宣讲,告知家长作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其对孩子行为将承担的责任。二是健全学校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把握保障学生安全与开展教学活动平衡,做好应急预案,在发生校园侵害案件时,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以保全证据。三是完善校园伤害保险机制。政府可以划拨专项资金,以补助学校购买学生校园伤害保险,运用第三方保险机构力量,对于校园伤害发生的赔偿费用,予以分担,减轻学校和侵害方家长的赔偿压力,从而使受侵害未成年学生得到赔偿。
责任编辑:黄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