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交通事故案件越来越多,造成人身损害的程度不一。有的是车毁人亡,有的是车损人伤,到法院打官司的案件与日俱增。该类案件占法院民事案件的数量多、比例高,在审理过程中也会发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得到解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类案件中发现,伤者有多个未成年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有以下几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伤者只有一个未成年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如果伤者只有一个未成年子女,计算其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一般不会超额。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伤者有2、3个未成年子女。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其几个未成年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往往会超出年赔偿总额的规定。遇到此类情况,不同的法官对法律条文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应根据伤者几个未成年子女的具体抚养年限、生活水平,分别计算出几个子女各自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汇总出总额,再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年赔偿总额为上限,如果超出年赔偿总额,则最终以年赔偿总额作为该伤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另一种认为应考虑到大部分伤者只有一个未成年子女,基于公平原则,对于有多个未成年子女的伤者,以抚养年限最长的那名子女作为计算依据,计算出该名子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最终以该名子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作为伤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这种情况下伤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一般不会超出年赔偿总额的规定。
笔者认为,基于目前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第二种意见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多个未成年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比较公平合理,且有可操作性。如果适用第一种意见处理,当伤者有多个未成年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超额后,最终都是适用年赔偿总额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体现不出个案特点。而适用第二种意见处理,在现有法律规定下相对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