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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法院反映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未依法支付赔偿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吴 云 余 珊  发布时间:2014-07-08 11:32:0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引发了一系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诉诸法院。西湖区法院在审理诸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发现了不少的问题,其中保险公司未依法理赔,导致矛盾激化的案例不在少数。综合此类案件的共性,基本上都是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将应该赔付给第三方的理赔款支付给了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使得事故中权益被侵害的第三方并未获得实际赔偿,从而导致纠纷引发诉讼。此类纠纷的裁判结果均为判令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第三方支付赔偿款,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赔偿款的行为法院不予确认,这也势必会导致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增多。

  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1—6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件,2014年1—6月审理此类案件2件,同比增加了200%。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一是保险公司为了尽快完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理赔义务,依据保险合同将自己应当理赔的全部款项计算出来,并全部支付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以此了结该起交通事故的理赔义务,此行为往往容易造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不属于自己的理赔款占为己有,对第三方实际损失的评估是否合理,容易使当事人产生异议,引发新的矛盾;二是投保人或被告保险人并未实际对因交通事故受损的第三方进行赔偿,而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在未对赔偿事实进行核查的情况下,直接将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款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形中侵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减少和避免此类因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不当而引发的纠纷,使得交通事故中权益受损的第三方能够尽快的获得赔偿。笔者认为:一、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完善理赔的制度及赔付程序,对事故发生后,仅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第三方尚未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应通知第三方参与理赔或者考虑预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而不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直接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针对虚报理赔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增加核查机制,在确保第三方已经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履行自己的理赔义务,防止出现该赔的没有赔,不该赔的却赔了的情况;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应该积极主动去向受损的第三方进行赔偿,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以确保自身和第三者的利益,受到保险合同的法律保护;三、在交通事故中,利益受损的第三方,也应增加法律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向事故责任人及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要求,避免出现保险公司无法联系受偿人的情况,使自己的受偿权益能及时得到兑现。
责任编辑: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