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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吴 云 虞福员  发布时间:2014-06-03 15:05:5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建设领域突飞猛进,城市和乡村高楼耸立,给市民生活带来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房地产建设和施工方,由于缺乏诚信和法制观念,为了谋取私利,不顾市场经济规律,在建筑领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问题较为突出,许多从事建筑行业的当事人把对方告上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现象比较普遍,相当一部分个人通过私人关系接到了工程,但自己又没有建设工程资质,这样就形成了个人挂靠有建筑资质的单位,原实际施工的个人又与有建筑资质的单位,签订内部责任承包协议,对发包方发包的建筑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具有建筑资质的单位向实际施工人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由于这种挂靠人分包形式造成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出现了不少的纠纷: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年1—5月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25件,该院2014年1—5月审理该类案件28件,同比增长12%。在这类纠纷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现象:一是合同违约,开发商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方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发商有的支付给承建单位,有的又支付给实际施工人,造成工程结算帐目混乱,二是工程质量有瑕疵,1、有资质的建筑单位,向实际施工人收取管理费后,对其不严格管理。2、发包单位派出的工程监理人员跟实际施工人容易建立不正当的私人关系,导致监管人员对施工质量把关不严,影响工程质量而产生纠纷,三是发包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在原来招投标文件中已确定工程总价款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在签订正式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往往改变招投标和中标通书中的实质性内容,如工程款下浮问题,而这种现象实际施工人无法阻止和改变,无形中损害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由此产生纠纷。四是实际施工人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造成工程延误,发包单位以实际施工人违约为由,又将余下的工程拿给其他施工单位承建,引起实际施工人强烈不满,从而产生纠纷等等。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避免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无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笔者认为,一是发包单位、承建单位和实际施工人都应该遵循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规规定,要规避层层分包和私下采取不正当的交易,严格依法签订合约,且签订合约的内容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中的经济技术指标相吻合,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二是发包方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派出的工程质量监管人员,要严格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标准,对施工方进行严格监管,特别是对隐蔽工程要及时跟踪作业,防止因监管不到位,使施工方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下降而留下后患;三是承包单位接到承包工程后,应该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尽量避免和减少再次分包,要对实际施工人员加强管理,不能收了管理费后就不尽自己的监管义务,要做到心中有数,四是挂靠的实际施工人,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施工工程质量,使工程符合国家建筑行业标准,使发包方满意。另外建设单位和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要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在施工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反映,求得发包方的协助解决,要严禁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派出的工程监理人员私下交往,建立不正当的关系使工程监管人员疏于管理,从而导致工程质量受损,使合作关系成了冤家而对簿公堂,只有增加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才能有效地减少避免矛盾和纠纷,最终使建筑开发商和建筑施工单位获得双赢之目的。
责任编辑: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