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申报制度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新制度,也是诚信原则在执行中的重要体现。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一方面体现了其尊重司法裁判配合执行的态度,另一方面法院也省去了财产调查等诸多环节,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财产申报制度得到各级法院的大力推广,广泛应用于其他涉及执行的法律规定之中,并详细规定了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在执行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适用尚待加强。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适用财产申报制度过程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送达不到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一般都经过开庭审理,生效裁决上有当事人的地址,因执行案件数量多,诸如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都是通过统一格式制作邮寄送达,很多当事人由于地址错误或改变,无法收到财产申报表,又没有自主申报意识,大都没有限期申报财产。二是申报不完整。申报财产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有些被执行人既不愿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也不愿意被法院处罚,故意少报、乱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例如有些被执行人只是申报已被法院保全的财产,有些只是申报难以处置的财产,比如股权、农房等,借机逃避执行。三是核查不深入。对于有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又报告了自己的相关财产状况,有些案件承办人以有申报为由,不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旦被执行人系故意少报或者虚假报告,转移隐匿财产,不但延误了执行时机,也容易引起申请执行人的不满,增加执行中的难度。四是处罚不适当。根据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对于拒绝报告和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根据最高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的也是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但笔者统计发现以此适用罚款、拘留的执行案件2013年度基本没有,上报失信被执行人占上报总数的15%,可见对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处罚实践中还有待加强。
为了保障诚信诉讼在执行中的作用,发挥财产申报制度的功能,提高执行效率,笔者认为,一是应该明确告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在送达执行通知书上应当载明,第一次询问被执行人应当要求被执行人如实提供财产状况,并做好记录。二是对照核查被执行人自行申报。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还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和法院依职权的调查,应当把这三者结合起来,相互对照印证,以确定是否有故意少报、漏报或者虚假报告情况。三是及时采取措施。对于被执行人既不履行法律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虚假报告的,及时罚款、拘留。对于符合失信被执行人条件的,及时报送,及时曝光。只有多措并举,才能达到让被执行人自愿申报、如实申报、自动履行,从根本上破解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