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刑诉法修改,增加了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程序。今年,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精神病人是否必须出庭。最高院刑诉法规定,被申请人(精神病人)要求出庭的,经检查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因此,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会见该精神病人,了解其身体和精神情况,必要时要向其主治医生询问相关病情,走访其亲戚、邻居,评价其诉讼行为能力。特别是有一些病情较轻的精神病人,自认为不需要强制医疗,但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又强烈要求强制医疗。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精神病人是否出庭;二是被害人是否必须出庭。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此未作规定。我们认为,一般应当通知,但是应充分征询被害人本人意愿。理由是其一被申请人虽不负刑事责任,但被害人收到了犯罪行为的严重侵害,从判决社会效果看,从被害人知情权角度看,不应将被害人排斥与庭审程序之外。其二,被害人陈述是强制医疗程序中的重要证据,对于综合判断被申请人的精神状况以及后续危害社会可能性等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对于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参与,具体情况具体决定。三是对于检察院申请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情况,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我们认为,此种情形与“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并作出决定的”不能一概而论,检察院申请启动的,法院审理程序是纯正的特别程序,不涉及案件内容,并不解决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也不应解决因违法行为导致的民事侵权责任问题。但在检察院审查、法院审理程序中应告知被害方另行启动民事赔偿之诉。
最高院刑诉法解释规定第535条规定,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向公安机关送达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人送交强制医疗。从实践看,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存在问题不少,如强制医疗机构的确定,经费保障等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尽快配合落实,确保法院决定的执行到位。如今年我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审理中精神病医院就对法院提出经费问题,决定后送交公安执行,公安对执行的具体落实也反映存在困难。
为了强制医疗法律制度顺利实施,应尽快完善细化操作规程和配套制度,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笔者认为,一是指定定点强制医疗机构,落实经费保障制度,建立属地管理,如尽快建立完善执行的配套制度。二是建议上级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细则。三是建议上级法院适时出台此类案件的指导性案例,加强对此类案件审理的指导。
总之,审理好此类案件,准确运用法律 ,保障该法律制度的实施,使受害方能够接受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让精神病人及其家属配合实施这项制度,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