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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执行中适用罚款、拘留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作者:吴 云 黄中秋  发布时间:2013-12-31 11:37:4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面对法院执行难,社会各界都高度关注,全国人大对民事诉讼法中执行程序做了较大的修改,对与执行息息相关的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也加大了处罚力度,罚款金额提高了上限。在执行实践中,罚款、拘留是法律赋予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作为一种强制手段能够有效地震慑和惩戒拒不执行的老赖,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提高执行到位率。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年执行中适用罚款、拘留的案件26件,涉及26人;2013年适用罚款、拘留的案件34件,涉及34人,同比增长30.76%。

  该院在执行中适用罚款、拘留时,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适用范围有待拓宽。除了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范围外,在执行程序中也规定了适用罚款、拘留措施。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就是其中之一,实践中统计被执行人自动按法律规定申报财产的只占案件总数5%,而对这群被执行人适用罚款、拘留就更少,使财产报告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增加了后续执行程序难度。二是适用手段有待加强。人民法院适用罚款、拘留措施时,都是依附于一个具体的执行案件。有些执行案件中本身被执行人就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条件时,虽然能够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但也很难执行到位,使罚款决定书变成一纸空文。此外,有些被执行人在得知法院要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时,往往四处躲避,匿而不见,法院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拘留需要查找,费时费力。三是适用效果有待提高。罚款、拘留的目的不仅仅是个案中的处罚手段,也是整个执行当中一种强有力的震慑措施;处罚的不仅是不履行,也包括行为上的抗拒。但执行中往往出现只要只要当事人履行了法院判决,就提前拘留措施。还有一些协助执行单位一开始拒不协助,在法院决定处罚后又履行协助义务,有时法院基于案件考虑,也不会实际处罚,结果虽然案件结了,实际效果并不好,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四是适用力度有待强化。法律明文规定了罚款的限额和拘留的期限,一个案件中对适用次数也没有争议,但执行实践中,就同一个案件对被执行人多次罚款、拘留少之又少。很多执行案件中适用罚款、拘留都是在穷尽了其他手段之后的措施,在作出一次罚款、拘留决定后,如果案件仍然没有执行到位,法院一般会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案件没有恢复执行的,被执行人也只是被处罚了一次,威慑、惩戒的效果不佳。

  为了发挥罚款、拘留在执行中的功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教育和威慑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老赖,避免出现适用罚款、拘留时存在的问题,使法院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笔者认为一是法院要及时适用罚款、拘留手段。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向被执行人了解情况时,详细告知被执行人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当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罚款、拘留的条件的,及时适用。二是申请执行人要及时提供线索。罚款、拘留涉及的还是找钱和找人,除了法院依职权调查外,申请执行人也应当提供线索,扩大查找的范围,使罚款、拘留落到实处。三是协助义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查封等协助义务,如果不符合协助条件的,也应当书面回复不能协助的理由,不能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四是相关部门与法院密切配合,对于需要拘留被执行人的,可以委托公安协助,为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提供技术支持。五是充分运用曝光等舆论优势,对被罚款、拘留的被执行人及时公布处罚的理由,以期威慑潜在的老赖,指引全社会形成一股尊重法律、自动履行的司法理念。
责任编辑:陈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