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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在审理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吴 云 张水兰  发布时间:2013-12-24 16:46:1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持有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信用卡进入了千家万户,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是,由于银行对信用卡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和持卡人思想意识的不健康,导致持卡人恶意透支现象比较严重,不仅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不少人还因此走上犯罪的道路,拒不完全统计,2012年1-12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信用卡诈骗罪案件73件,88人,2013年1-12月,该院审理此类案件86件,91人,同比增长17.8%。

  该院在审理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中,主要发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银行下指标、滥发卡,有的银行为了完成年度经济指标,给工作人员下达任务。有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任务而不影响年度考核,想方设法推销信用卡,不管申办信用卡的人是本地还是外地,有无工资收入和偿还能力,只要有一张身份证就能办理银行信用卡进行透支,透支额度少则上万,多则几十万元不等,有的人甚至同时持有不同银行的多张信用卡。二是透支款难追回。因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发卡时,没有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经济收入状况,对持卡人缺乏有效约束,使持卡人用国家的钱随心所欲不计后果,额度少的持卡人透支用于个人消费,额度大的持卡人透支用于设厂办企业做生意。三是频报案,缺证据,有的银行发现持卡人大量的透支款挥霍,无法追回时,如果采取民事诉讼,起诉到人民法院,不仅时间周期长,而且效果不理想,就以透支人犯信用卡诈骗罪频频向公安机关报案,总认为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透支人的刑事责任,有威慑力。但是《刑法》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求严,标准高,必须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发卡银行的催收应当由电话录音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字等证据证明,两次催收一般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两种以上催收方式,由于银行发卡时审查把关不严,许多持卡人无固定住址,透支后更换电话号码,导致发卡银行无法进行上述方式催收。银行提交给侦查机关催收证据,只是银行自身打印的一份催收记录,这样的催收记录没有其他证据来印证,不能排除银行是为了诉讼需要编制出来的,法院审理时,仅凭银行的催收记录,无法认定银行对透支人进行有效催收,也就无法认定持卡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为了更好的规范信用卡管理,防止信用卡恶意透支,使国家的经济免遭损失,建立良好的信用卡制度,让更多的持卡人充分享受信用卡带来的生活便利,有力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减少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干不诚信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笔者认为:一是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持卡人的身份,工资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及详细的住址,不能为了完成经济指标而一味追求发放持卡人的数量,对持卡人透支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有效的监管,不能让其恶意透支,二是银行要提高办理信用卡的门槛,对需要办卡的人,应当要求其用资金抵押、找人担保、透支数额较大的办卡人,应当要有房产或实物担保。以杜绝恶意透支情况的频繁发生。三是银行要加大信用卡宣传教育力度,让市民更多的懂得,信用卡使用的基本知识,只有懂得正确使用,才能给生活带来便利,否则,对己、对国家不利,最终好事变成坏事,得不偿失。四是广大市民要遵守信用卡的使用方法,量力而出,量力而行,千万不能有反正国家的钱,不花白不花的心理,一旦恶意透支轻者是民事诉讼的被告,重者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送进牢房。
责任编辑:陈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