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劳动用工改革不断深化,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亦逐步完善,但恶意欠薪的行为仍屡禁不止,广大劳动者在付出自己辛勤的汗水后得不到应有的劳动报酬的现象仍十分突出,从而导致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数量呈高发态势。据不完全统计,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反映在2012年1-12月,审理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87件,2013年1-12月,该院审理此类案件105件,同比增长17%,因此,有必要就劳动报酬争议的成因及解决方式进行分析和研究。
劳动报酬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报酬发生的纠纷,包括工资、奖金、加班工资等方面纠纷引起的争议。该院在审理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合理的工资支付制度。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完善工资支付制度。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没有制定有关的工资支付制度,工资的支付时间比较随意,对于劳动者加班工资应如何支付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甚至对于同一用工岗位设置不同薪酬待遇,从而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容易就工资的支付产生纠纷。二是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含糊。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甚至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最重要的条款。但部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出于为自己保留余地的考虑,往往不明确约定劳动报酬条款,不具体填写报酬金额和标准,仅笼统地表述为“按甲方(用人单位)内部工资管理制度执行”;个别劳动合同则根本没有劳动报酬条款。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劳动争议。三是工资发放时间不固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混乱,劳动者的工资发放随意性大,经常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上门讨薪未果,遂引发诉讼,这类纠纷在建筑工程领域尤其严重。四是因企业破产改制引发劳动报酬争议。因企业破产导致无力支付职工工资、企业转制未支付安置职工的分流费用等,均易引发群体性劳动争议,导致职工怨声载道,作出过激行为。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规范和调整好劳动关系,对于保护劳动者权利,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法院由于其中立和终局解决的特性,决定了单纯靠法院的个案裁判不可能妥善解决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有限的司法资源也无法承受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持续性大幅度增长。因此,笔者认为劳动报酬纠纷的妥善解决要依靠社会各部门形成合力,建构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劳动争议协调、预防和监管机制。
一是完善劳动报酬权益保护的配套规定与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工资支付的行政法律法规比较零散,对用人单位拖欠薪水的法律责任规定也比较笼统。因此,急需进一步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明确劳动报酬的外延和内涵,细化用人单位拒绝政府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的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条款,形成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相互配套的行政法规体系。
二是充分发挥劳动纠纷调解作用
要尽早解决纠纷,必须将重心放在基层,放在调解上。因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使绝大部分劳动报酬争议通过调解途径尽早解决。同时,法院对于劳动报酬案件,因尽力促进劳资双方和解,并就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赋予民事合同的效力,保证调解协议的确定性。
三是建立健全劳动报酬支付保障的联动执法机制
充分发挥法院能动作用,探索和相关行政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人民法院与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采取各种有效手段促使欠薪企业早日履行义务,特别是对于有破产倒闭及经营严重困难等迹象的企业,一经发现及时上报,有效的能动机制可以使政府和法院及时介入,使拖欠工人工资问题能及时得到妥善解决,以有效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