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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执行涉企被执行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吴云 黄中秋  发布时间:2013-12-17 16:03:2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国有、民营经济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好势头,为我国经济稳步增长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因素,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往往也会发生一些经济纠纷,诸如货物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建筑施工、劳动争议等,诉诸法院,经过法院调解或判决,有的能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到位,但也有一部分进入执行程序。据不完全统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每年执行涉企被执行人案件都有200余件,约占收案总数的30%。

  该院在执行涉企被执行人的过程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企业种类多样,对待执行态度不一。企业由于性质不同,对履行法院生效裁决态度各异。一般而言,国有企业能够较好地配合法院,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能够自动履行。而一些民营企业,涉及股东人数众多,素质不一,对自身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搪塞、回避态度,甚至给执行设置各种障碍,使执行陷入困境。二是企业变更登记有瑕疵,增加法院工作量。有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变更了经营场所、联系方式、股东、法人代表等,但并没有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法院在执行时根据原有企业信息查找被执行人往往无功而返。这时,法院不得不通过其他途径查找企业,几经周转,费时耗力。三是法人代表避而不见,执行程序易陷被动。一些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代表,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自己不出面,而是叫单位员工出面与法院联系,但又不出具正式的委托手续,法院在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调查案件相关情况后,虽有这些人的签名,但一旦对企业采取不利的执行措施时,企业就会否认这些人的职务行为,让执行陷入被动,多走了弯路。四是利用关联企业逃避执行,执行措施有限。执行实践中发现,一些涉企被执行人往往有名称相似的关联企业,签订合同是一个企业名称,往往名下无财产,实质就是空壳公司,实际对外经营又是另外一个相似的名称,让外人难以辨别。当发生纠纷时,作为被执行人的空壳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申请执行人打赢了官司,挽回不了损失,最终陷入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境地。而由于两个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法院对关联企业的执行力度有限,引发申请执行人的不满。五是企业资不抵债时,法院强制清算程序少。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进入执行程序发现资不抵债,又不存在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由于种种原因,此时很少有当事人主动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法院也不会主动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导致案件处于执行状态。为了结案,往往只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涉企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债务时,再恢复执行。

  为了减少涉企经济纠纷,建立企业间良好的经济秩序,营造平等、诚信、守法的市场氛围,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一是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所辖国有、民企企业信息,变更要及时备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二是企业应主动及时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按规定参加年检,建立良好的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报表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法人代表要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同时加大对企业员工的法律培训,面对经济纠纷时,能从容应对。三是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企业,可以通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征信系统,迫使其主动履行。对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法人代表,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还有一些可以强制清算的企业,及时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及时裁定终结执行。四是广大市民要提高法律意识,在与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了解企业资质、经营范围、年检情况等,一旦发生纠纷能够提供足够信息用于维权。对于经营不善的企业,不要轻易涉足,要摸清底细,防止只干活、无收入的不利结果。
责任编辑:陈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