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人员流动性活跃,跨区域的经济纠纷呈几何式增长,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当事人异地参加诉讼不仅增加了成本,同时也给法院送达和执行带来工作上的不便。为缓解执行难,尽快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省高院也制定了细则,上述规定极大地化解了异地执行的难度,为基层法院委托执行提供了保障。但在执行受托案件过程中,该院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委托法院提供的案卷材料及相关信息不完整。当事人起诉时,为方便执行,往往在审理过程中会提出财产保全,符合条件的,法院会依法查封、扣押被告的财产,如果当事人不提供线索,委托法院没有也不会将保全材料一并移送到受托法院。对于缺席判决的,本身有些被告就下落不明,没有财产线索,仅根据被执行人户籍地就委托执行,违背了委托执行的立法本意,实际执行效果也不好。
二是办案干扰相对较多,执行措施采取乏力。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因申请人在外地,而自己对本地较为熟悉,往往会通过各种关系以照顾本地人的名义阻碍执行。有些利用委托执行案件立案程序上的时间差,故意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当受托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往往就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手续繁琐,影响执行效率。委托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于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甚至与执行法官没有见过面,法院办理相关手续时,比一般的执行案件更为严格,特别是像发放执行款等涉及到申请执行人切身利益时,需认真核对身份,严格认证。办理结案手续时,也是通过邮寄,在途时间长,影响了执行效率。
四是力量单一,执行成本高。执行受托案件,因申请执行人在外地,有些需要当事人协助、配合的执行事宜得不到及时办理,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状况,全凭受托法院依职权执行,从而增加了执行成本。
为了加强两地法院对委托执行案件的衔接,切实实现全国法院在委托执行案件中的“无缝对接”,减少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委托执行案件中存在的各种现实问题,笔者认为:一是委托法院在决定案件移送时,要向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是否提出过财产保全,以及在审理过程中获得的被告信息,制作详细的笔录附卷一并移送。二是受托法院收到案件后,及时与申请人联系,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核实线索,对可以联系的被执行人,释明相关法律责任,送达执行通知书,排除干扰,依法执行。三是申请执行人因积极配合两地法院,对于路途遥远手续繁琐的案件,可以考虑委托当地的律师作为执行代理人,既减少了往来的不便,又能及时配合协助法院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