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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分析财产刑执行中的难点及对策
作者:吴云 黄中秋  发布时间:2013-10-17 15:38:0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财产刑执行一直是困扰各级法院的难题之一,大量财产刑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到法律的权威。如何破解财产刑执行难,成为各级法院执行法官思考的一个问题。财产刑主要涉及到罚金及没收财产,在刑事判决中适应较广,进入执行程序虽较少,但执行到位的不多。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1-9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财产刑执行案件3件,2013年1-9月,该院受理此类案件4件,同比增长三分之一。该院在财产刑执行中主要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认识有偏差,衔接程序有漏洞。司法实践中,一般在审判阶段被告人会自动交纳罚金,无需进入执行程序。但是对于没收财产及被告人拒不交纳罚金的,刑事审判庭直接移送到执行局,由执行局自行登记管理,没有纳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信息系统,不利于从整体上对案件流程的管理。

  二是执行措施适用有局限,相关证据难以查找认定。刑事审判中,可以对只有绰号或自报名字的被告人直接判决,但执行如果没有真实的身份信息,查找财产无异于缘木求鱼,易陷入执行僵局。此外,被告人在服刑,其家人将财产转移、隐匿,特别是没有登记的存款和其他动产等,没有相关证据,如何认定是被告人的财产存在困难。

  三是缺乏监督,中止、终结执行的比较多,恢复执行的较少。被判处财产刑案件的被告人,很大一部分是涉及财产型犯罪及经济型犯罪,本身就因经济条件差走上犯罪道路,如果没有自动履行的,一般到执行程序中,也不能发现这些被告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具体的申请执行人,不会有催办涉执上访的压力,往往只是走完法定程序,然后以中止、终结执行的方式归档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对于终结执行的,发现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但实践中,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追缴的少之又少。

  为了规范财产刑案件的执行,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减少国库财产的流失,笔者认为:一是重视财产刑执行案件,专门选派有经验、有责任心的执行干警负责,对财产刑案件建立台账,防止消极执行。二是确定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界定,可以考虑没收财产的以产权登记为依据,以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为准,对被告人所负合法债务,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准。三是严格结案制度,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被告人,及时处置财产,暂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按照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随时要恢复执行,防止久执不决。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使财产刑执行到位,惩戒犯罪分子,维护法律权威,以期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氛围。
责任编辑:陈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