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活动在人们交往中较为普遍,由于诚信缺失等其它因素的影响,有借有还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借无还的情况形形色色,严重影响人们正常交往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有的亲情没了,友情没了,给社会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因为债务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1——9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债务纠纷的案件380件,2013年1月—9月,该院审理此类案件460件,同比增长21%;
该院在审理债务纠纷案件中主要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民事活动中应明确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近期法院在受理一起欠款案件当中,由于当事人在经济交往活动中找错了权利义务主体而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原告的哥哥和被告的丈夫合伙承接了一个装修工程项目,哥哥委托弟弟周某,被告丈夫委托妻子刘某负责装修工程的项目材料采购等工作,该工程完工原、被告在一起结算后,被告就向原告出具了四万元钱的欠条一份,由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欠款所涉及的工程项目,系原告的哥哥和被告的丈夫合伙承接的,装修工程在合伙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合伙人享有或承担,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基于上述装修工程项目而产生的,而本案的原、被告仅分别为合作人的委托人或受雇人,并无权利义务主体资格,故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二是当事人起诉状的请求事项当中应谨慎对待,以免因诉请不当,诉讼目的无法实现,该院在受理一起房屋继承纠纷案件当中,因为其诉讼请求不当而驳回了原告诉求。被告的父母遗留一栋私房,因城市改造而被列入拆迁范围,按政府规定,补偿了二套房屋均被被告一人霸占,原告在外地,知晓此事后将弟弟胡某起诉到法院,其请求事项是分割父母一栋老房子,因为该房已拆迁,在事实上无法进行分割,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为了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在民事活动当中,应知晓基本的法律常识,这样才会使有理有据的官司打得赢,最终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笔者认为,一是当事人在立案时,法院应该做好诉讼引导工作,对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事项不当的,应向当事人释明,使当事人少走弯路,或承担更大的诉讼风险,二是当事人做好诉前的一系列材料准备工作,并审核好诉讼主体资格及诉讼请求事项,收集好的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文化水平较低或者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应该主动找亲戚朋友咨询,以求诉讼当中赢得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