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中的大量民事纠纷被诉至法院,其中不乏一些小标的案件,诸如物业管理费纠纷、抚养费、赡养费纠纷及小额的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纠纷等,这类案件的标的有的小到只有数百元。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而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却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等到法院知道被执行人履行后,通知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时,被执行人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或以未经过法院执行不需交执行费为由拒绝。而法院如要单独就执行费强制执行的话,将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据统计,2013年1-9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就遇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后却拒绝缴纳执行费的案件共计12件。
笔者分析该院部分未缴纳执行费的小标的执行案件后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被执行人对执行费缴纳存有认识偏差。部分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费是法院收取的费用,对此比较抵触,认为不交也无所谓;况且他们认为,自己是自动履行,又未经法院强制执行,收取执行费不合理。二是有的被执行人有贪小利、占小便宜心态。他们认为执行费缴纳交给法院,钱不多,法院执行案件又多,法官不会为数十元、数百元的执行费花力气去执行,导致产生部分被执行人不缴纳执行费的问题。三是执行案件先执行后收取执行费,给被执行人故意逃避缴纳执行费提供了条件。执行案件不像审理案件在立案时就缴纳而是在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为此被执行人在自动履行后就对执行费放任不管,给法院收取执行费造成麻烦。四是有的执行法官未对该类案件执行费收取予以重视,未做好应对预案,导致执行费难以收取。这类小标的案件,被执行人往往都具有履行能力,只是履行意愿差,但担心法院强制执行便自动向申请人履行,有的执行法官并未对此提前做好应对预案。
为使该类小标的执行案件的执行费得到及时缴纳,防止因被执行人认识偏差、法官工作欠缺而造成执行费难以收取的现象越来越多,从而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被执行人依法缴纳执行费的意识。案件立案执行后,法院应在执行通知书上注明被执行人应缴纳执行费的数额,并警示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法院裁判的义务,也有主动缴纳执行费的义务,并写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风险。执行法官在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还应及时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
二、执行法官应及时做好应对预案。执行法官收到这类案件后,应对案件可能存在执行费难以收取的状况进行评估,并做好应对预案。首先应通知被执行人向法院履行义务,告知其如要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应另行将执行费交至法院。其次可以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要求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执行费,待执行到位再由被执行人承担,或是要求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自动向其履行,应将执行费一并收取后交给法院。
三、被执行人拒不缴纳执行费的,法院应及时采取措施促使其履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但不愿缴纳执行费的,应及时电话通知其缴纳,或向其送达责令限期缴纳执行费通知,告知其不缴纳执行费的各项不利法律后果促使其自动履行。如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法院应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