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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刑事禁止令适用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李良广 刘玉芳  发布时间:2013-09-09 15:12:06 打印 字号: | |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之规定,刑事“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作出的禁止性规定。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也联合发布了相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由于禁止令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在适用和执行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禁止令”对象流动性大,禁止内容难落实。对“禁止令”在身的社区矫正人员,如果社区矫正部门管理不到位,仍按普通社区矫正对象管理,那么禁止令根本落不到实处,因为脱离社区矫正这一“禁止令”执行体系,他们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和其他公民的正常行为雷同,极不容易被发现。二是“禁止令”个体针对性强。每一份“禁止令”都是由审判机关为个体案件的个体罪犯“量身定做”。就某一基层小范围而言,基本属于个案。当基层执行机关在执行时,一个“禁止令”就要求建立一套相对应执行个案,工作量大,工作水平要求高。三是“禁止令”所涉及的内容广。适用禁止令的类型主要分为三大类:(1)禁止从事特定活动;(2)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3)禁止接触特定人。其中又分为十四个小类(禁止从事特定活动5小类、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4小类、禁止接触特定人5小类),而这十四个小类又可以结合不同实情,作出各种内容完全不同的禁止令判决。要执行内容如此广泛、牵扯面繁多的禁止令,单靠社区矫正机关现有的薄弱工作队伍,明显难以完全执行实施。四是社区矫正的社区环境建设不足。社区矫正制度的社会知晓率低、志愿者队伍缺、社区法制环境建设投入少等问题,都是制约社区矫正落实、制约“禁止令”执行的重要因素。五是“禁止令”的社会责任没有明确。要落实“禁止令”,那么“禁止令”涉及的社会行业、组织、人群都是责任相对人。必须要明确:他们怎样才能甄别对方是普通社会人还是“禁止令”对象;面对这些“禁止令”对象,他们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如果纵容了“禁止令”对象违禁,怎样确定这些责任相对人是有意还是无意;如果是有意纵容“禁止令”对象违禁,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就目前的状况而言,这些都还有待在“禁止令”执行配套体系中明确。

  针对禁止令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一是完善“禁止令”对象的异地托管机制。社区矫正人员异地流动的情况比较普遍,要保证合法流动但不脱管、不违禁,就必须建立异地托管机制。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逐步建立了异地托管机制,但还不够完善、也没有上升为法定制度,其执行效果也参差不齐,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才能让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做到有章可循、责任明确、管理有力,确保“禁止令”有效执行,预防社区矫正人员再次违法犯罪。

  二是要建立“禁止令”执行数据库和公共查询平台。“禁止令”对象作为非监禁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由度较高,其执行工作依托的是社区、社会,是一个社会性系统工程,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和公共查询平台,以便于有关部门和社会群众实施有效监督和防范。“禁止令”的专门执行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的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法院提供的“禁止令”对象的资料可以依托现有的网络信息和通讯技术,建立从区域到全国的、实时的“禁止令”执行信息网络平台,向专门机关、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社会群众公布“禁止令”执行的实时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居住地、禁止令实现、监管部门及联系方式等),提供网络和移动通信查询口径,方便社会联防和异地协作,从源头控制被禁人员违反禁令情况出现。

  三是要进一步明确执行“禁止令”的社会责任。“禁止令”的执行除了依靠专门执行机关外,更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特别是“禁止令”涉及的相对社会组织、群体、个人,如特定区域、场所管理者、经营者,特定活动的审批机关、关联者等等。可进一步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执行“禁止令”的社会责任。比如:明确国家行政审批机关,如工商、税务、劳动等部门再核准经营和就业时,应承担相关“禁止令”过滤任务;明确特定区域、场所管理者、经营者有权利拒绝被禁对象进入相关区域、场所,有义务防止被禁对象进入;明确被禁对象亲友、社会群众有劝止、阻止、举报被禁对象做出违禁行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故意纵容被禁人违禁的法律责任;明确引诱被禁人违禁的法律责任。

  四是应分工配合相互协作,特别是要建立社区矫正机构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执行机制,确保禁止令的执行效果。禁止令的执行主体虽然是社区矫正机构,但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积极配合和有效制约,是确保非监禁刑禁止令的执行效果的重要环节。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特种行业、重点区域场所管理、预防犯罪方面具有较为规范的工作体系和丰富的监管资源,利用这一资源对执行好“禁止令”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建立社区矫正机构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依靠公安机关的工作体系和监管资源来落实执行工作。与此同时在发现违禁情节严重时,根据规定及时撤销缓刑。作出该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该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没有上诉权,确保禁止令的权威和法律严肃性。
责任编辑:陈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