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成为经济建设中一支重要力量,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持续发挥了帮助国家吸纳员工,创造财富的作用。但是,在民营企业中,由于各种因素,产生矛盾和纠纷,诉诸于法院,发现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自2010年至2013年6月底,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公司诉讼案件36件,占全市此类案件的28%。
该院在审理公司诉讼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法律有明文规定,公司注册资金、股权转让需经工商部门登记,但当事人虚假注册登记、逃避变更(住所变更、股东变更等)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法院审理中,不能准确确定案件管辖及送达困难,导致司法资源浪费。
二是小法服从大法认识上有偏差。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未经清算,不得办理注销。但是行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部门对当事人提供的注销报告及手续,仅作形式审查,提供了清算报告及履行相关程序,就可办理注销,对清算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作实质审查。公司被注销后,相关的债权债务如未作处理,可能造成当事人诉讼无门,引发各种矛盾。
三是新类型案件出现,相关法律滞后。如:股东所持公司股权被冒名转让后,该股权又被多次转让,致股东提起诉讼时,该股权已归善意第三人所有,被冒名股东的权益存在救济困难。虽然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在法律上确认无效,该股东可以取回被冒名转让之股权。但在实践中,被冒名股东在取回被转让股权时,将面临重重障碍。按照《侵权法》的规定,被冒名股东可以要求冒名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被冒名股东的损失如何确定,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法院只能根据公司在工商年检报告中显示的公司总资产数额或税务年检报告中显示的公司盈亏状况来计算,而这些年检报告数据存在着不确定性,法官也只能自由裁量,公平公正性难以保障。
四是诉讼费收取标准不明确。如:解散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的案件在诉讼费收取上没有明确规定,有的法院按非财产案件收取100元,有的法院按照公司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一计算案件受理费,少则100元,多则数十万元,随意性大,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
为了减少公司诉讼案件,依法依规经营,使公司更好地发展,笔者认为:一是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管理和惩罚力度,公司一旦有经营情况的变化,必须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发现不办理登记手续,要加大处罚力度,不能让规定流于形式。二是法院加大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对规章制度和法律不一致时,根据案情,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这类案件,不能各说各的理,各自为战,使案件复杂化。三是上级法院对冒名股东损失及解散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等案件,诉讼费收取等的问题作出统一的标准,以便于法官在审判中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