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完备,诉讼已成为中国社会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最重要手段。但南昌市西湖区人 民法院在案件审判中发现,借助合法诉讼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民事诉讼现象也随之派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合法利益,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诸多消极影响,不利社会大局稳定。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指在民事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假借符合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形式,通过虚构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伪造证据材料,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获取非法利益。
根据诉讼参加人有无共谋,可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为双方通谋型,即诉讼参加人经过通谋,虚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损害未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利益。第二类为一方欺诈型,即一方当事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伪造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损害参加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笔者认为虚假民事诉讼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是以调解案件居多,具有调解快、结案快、周期短的特点。由于民事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是经预谋串通后欺骗法院作出民事裁判,以实现其非法目的。双方当事人并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对抗,因而往往会利用诉讼调解方式迅速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掩盖其非法目的。二是民间借贷案件成为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重灾区”。由于民间借贷案件法律关系简单,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主要证据就是借条,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和伪造证据比较简单,容易得逞,因而成为提起虚假诉讼的首选案由。 三是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关系密切,往往存在乡邻、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要通过诉讼实现非法目的,需要当事人各方密切配合,这种特殊关系使得双方更容易进行协商、串通一致。 四是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到庭率不高。虚假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般经事先预谋达成一致,因此通常由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便可完成整个诉讼过程。五是虚假诉讼案件隐蔽性强,发现查处难度大。当事人在诉讼前一般都会伪造好证据,串通好对策,在法庭审理时双方对虚构的事实及证据不会提出异议,因此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很难发现其为虚假诉讼。
为了杜绝虚假民商事诉讼案件发生,严惩一方或双方串通,损害他人获得非法利益,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笔者认为:一是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确立当事人的诉讼诚信义务,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和意思自治应当受到诉讼诚信的约束。新民事诉讼法将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明确对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与实体法相协调,有利于规范诉讼秩序,遏制虚假诉讼的发展态势。二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必须严格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信息,确保出庭人员身份属实,同时要严格审查当事人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核实是否侵害案外人利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应该及时上报处理。三是加强证据审查,严格把握当事人自认。对虚假诉讼嫌疑案件应加强证据审查,加大法院调查取证的力度,要求当事人接受法庭调查或出庭参加诉讼;应严格审查基础合同以及当事人经济状况;依法通知利害关系人到庭参加诉讼;要求当事人出示原始证据。此外,对于当事人的自认,法官可视情况要求原告补强证据或者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对当事人有关借款事实的诉讼自认,且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无明显对抗,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依职权加强审查借款的真实性。四是加强案外人利益保护,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未发现虚假诉讼行为而做出有效判决情形下,可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以更好的完善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五是完善惩治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在民事法律规定虚假诉讼者的民事赔偿责任,重者在刑事法律上规定罪名,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