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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现象应引起重视
作者:吴云 虞福员  发布时间:2013-08-05 15:54:2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活动十分活跃,相互之间借款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拆借金额成倍增长,从过去千元、万元,到十几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数额不等。从某种意义上讲,百姓口袋鼓了,通过相互借款购置一些高档商品,改善生活无可厚非,但是我们发现,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不怀好意,通过以高额利息来引诱朋友甚至亲戚上当受骗,将他人的金钱弄来,尔后恶意转移,让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据不完全统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年1-8月,审判案件中出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案件13件,2013年1-8月出现此类案件19件,同比增长46%

  该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贪小利,出借人为了贪求高额利息,不顾资金风险,盲目将自己多年积攒的辛苦钱借给他人,在借款时,并没有充分了解对方借款用途,同时也没有向对方提出任何财产担保,更没有对出借资金去向进行有效监管,造成了出借资金风险,埋下了安全隐患。二是社会上有不少人以合法的借款方式,行真实的骗钱,借款初期,按借款时的承诺,给付对方部分利息,以求得出借人的信任,减轻对出借资金的担忧,让对方放松对债务人戒备思想。三是假借款真行骗,随着借款时间的延续,债务人慢慢的给对方采取哄骗的手段,谎称今日给利息,明日给本金,到期以种种理由搪塞,不按承诺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此后债权人给债务人打电话,一关机,不见面,有意躲避。将自己的私有财产转移给子女亲友名下,以达到真正骗取他人钱财之目的,债权人在追讨无望情况下,迫于无奈,只有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

  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惩治债务人以合法的借款方式行真实的骗钱行为,维护民间借贷经济往来秩序正常运行。笔者认为:一是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信息,积极主动查找债务人的经济去向,如:银行存款、固定资产、资金流向、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等是否存在无偿转移,规避债权人的债务行为,一旦发现债务人私藏、隐匿、转移私有财产,应以依法追缴,对已无偿转移至子女亲友名下的资产,依法予以撤销,以挽回债权人的经济损失。二是广大市民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尤其是在民间借贷时,借款前,仔细考察借款人的品行、诚信度以及偿还能力,不能凭对方的说辞,将自己的辛苦钱借给他人,最终打水漂,有去无回,吃亏的是自己,借款时,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合法财产,以保障出借资金的安全,要随时了解、监督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借款人有不良动机和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出借资金的流失。三是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不良行为,出借资金存在安全隐患时不能抱有等待、观望和侥幸心理,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责任编辑:陈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