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物流业快速发展,许多运输合同纠纷诉诸法院。2012年1-7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14件,2013年1-7月该院审理此类案件22件,同比增长57.14%。
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物品价值难计算。在托运过程中,承运人较少对托运物品开箱验收。当纠纷发生时,承运人会抗辩不清楚物品实际价值,但托运人会提供购货发票、送货单、购货合约、销售货物清单等证据证实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双方难以达成共识。二是赔偿方式难确定。双方在托运物品时,往往未对物品丢失后的赔偿方式进行约定,通常做法是承运人在运单下方,事先拟定好托运人注意事项,由于该注意事项并没有经双方协商后确定,究竟是按货损的实际价值赔偿,还是依据注意事项中载明的按照运费的3-6倍赔偿难以确定。三是保价与未保价赔偿难平衡。托运人会在注意事项中载明:托运物品必须申明价值,并按规定交付3‰的保值金,如不参加保值,未付保值金,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诈骗等造成的一切损失,托运人只按运费的3-6倍赔偿。保价物品发生丢失能获得全额赔偿,未保价则只能获得运费的3-6倍赔偿,二者赔偿悬殊很大,难予平衡。四是适用法律难抉择。运输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还是适用汽车货运规则难以抉择。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9年第5号)第83条规定:货运事故赔偿分限额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两种。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限额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尚未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在具体案件中,是按合同法规定还是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难以抉择。
为此,该院建议:一是物流企业在接受货物托运时应严格履行职责,开箱验货,明确商品价值,以免发生纠纷时难以估算货物损失,给理赔带来许多麻烦。二是物流企业应对货物清点清楚,做到物、账一致,约定好赔偿方式,以防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等意外事故时互相扯皮。三是托运人应对物品保价,不要持侥幸心理,为图省钱而使损失扩大。四是对于物流业出现一些新类型案件,现有的法律法规针对性不强,而各地法院法官对法条的认识不一,对同一类案件,法官有时会作出不一致的裁决,建议上级法院对运输合同案件作出详尽的司法解释,以便统一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