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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查封机动车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吴云 黄中秋  发布时间:2013-07-23 10:43:16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提高,各种机动车辆作为代步工具走进千家万户。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案件工作中,也常常涉及到车辆问题,2012年上半年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涉及到车辆查封的案件270件,2013年同期涉及车辆查封的案件316件,同比增长17%。

  该院在查封车辆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一是耗时长,处置车辆难。法律规定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一年,如果查封期间内案件未执行完毕,则需评估、拍卖车辆,评估、拍卖时间长,大大增加了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难度,且车辆是消耗品,长期处于查封状态未使用,严重影响车辆性能,贬损车辆价值,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大打折扣。二是车难找,查封有局限。车辆的查封一般局限于对车辆档案的查封,执行法院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车主过户交易,并没有实际控制车辆,因此不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及年检,被执行人仍可以使用车辆逃避执行,甚至将车辆私下转让,而不办理过户手续,使车辆查封流于形式,实际执行效果不明显。三是送达难,协助执行乏力。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后,要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害怕车辆被控制,隐匿不见,送达费时费力;协助单位只对车辆的档案查封,当发现车辆年检时不会主动通知法院,更不会主动扣押车辆,导致法院控制车辆难度加大。

  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与车辆管理部门配合,减少处置机动车辆过程中的阻力,提高执行效率,该院建议:一是加强与车辆管理部门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动执行会议,发现已经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在办理年检时,车管所应及时通知法院,并可先行扣押。二是执行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就车辆处置达成一致意见,减少在查找车辆过程中的变数,以使案件顺利执行到位。三是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线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先行扣押车辆,在执行阶段,尽快处置。被执行人在车辆被查封后,如果没有其他可偿还债务的财产,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议定价格抵偿债务,最大限度的减少自己的损失。四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禁止被查封车辆办理年检业务,敦促被执行人(实际车主)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最大限度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