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民事诉讼程序重要一环,可以说它是启动其他程序的第一道关口,因此,送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在民商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法律规定可以通过登报或张贴等方式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发现,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由于不规范、不慎重使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导致出现了诸多问题。一是当事人并非下落不明。有的在外打工或做生意,有的出差在外,有的通讯号码变更,拆迁等原因,暂时出现下落不明。二是当事人故意躲避法院送达。有的当事人明知欠款,有的变卖房屋转移财产,办理停机,虚报住址,躲避法院送达。三是当事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有些当事人明明在住所地,当法院电话联系他时,却谎称在外地出差,而法院又难以查明其所处实际位置;有的当事人对于法院送达人员,拒不开门,拒不签收。
上述情形导致法院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法院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审理,一般会立即启动公告送达程序,即通过登报形式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期限届满开庭并作出缺席判决。往往在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以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又出现了,对法院的判决非常不满,并提出质疑。其中就包括对法院送达程序提出疑义,认为其不属于下落不明,只是法院的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还有的认为法院剥夺了其抗辩权,判决不公,并认为造成判决不公的原因是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引发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加重了法院的工作压力。
为了把好公告送达关,避免在送达环节出现瑕疵,进而导致错案的发生,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笔者认为:一是上级法院应当对公告送达的条件进一步予以细化和明确,便于法官操作。二是法官要从严把握送达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有7种,(一)直接送达(二)留置送达(三)委托送达(四)邮寄送达(五)转交送达(六)电子送达(七)公告送达,而公告送达是在前述六种方式经采用以后,仍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才可以启动公告送达程序,在穷尽了上述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以后,才可以确认当事人下落不明而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千万不能因为当事人短时间联系不上,又不在家,又无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下落不明的证明,视为其下落不明,而急于启动公告送达程序。三是对于前述六种方式仍不能送达的情形,要做好相关证据的固定工作,比如邀请居委会、村委会予以证明,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进行文字记录。四是对于故意逃避、拒绝法院送达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在查实相关事实的基础上,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