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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车辆拍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吴云 郭绵庆  发布时间:2013-07-02 13:58:4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大量的民商事案件,诸如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经济领域纠纷诉诸法院,债权人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车辆进行保全,或是在申请执行后由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查封、扣押,最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法院对其车辆采取拍卖措施以清偿债务。2013年1-6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共计委托拍卖被执行人车辆6辆。

  该院在拍卖车辆过程中发现车辆拍卖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重视:一是有的车辆违章费用高,如何处理成难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拍卖车辆在扣押前产生大量违章费用(有的车辆达到万元以上)未处理,而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时并未考虑车辆违章情况,仅就车辆本身状况作出价值评估,造成车辆评估价与车辆的实际价值产生差距。实践中,被执行人在车辆被法院扣押后就对车辆拍卖不闻不问,甚至下落不明、难以联系,要其先行消除车辆违章、缴纳罚款再拍卖几无可能。那么车辆违章费只有在拍卖成交后解决。车辆的违章费到底是由原车主承担并从拍卖成交款中扣除,还是由竞买人拍卖成交后直接承担,法律无明确规定,各地法院操作起来也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导致有的法院及委托拍卖机构无所适从。二是车辆评估报告有效期短,有效期内拍卖程序难完成。执行中,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对车辆做出评估报告时,考虑到车辆价值贬值较快的因素,往往根据惯例对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规定为三个月(而房产的评估报告有效期是一年),那么法院必须在三个月的有效期内将车辆拍卖完毕。而法院在依法评估后,需要送达评估报告并给予被执行人一定时间的异议期,再委托司法技术部门委托拍卖机构、进行第一次拍卖、流拍后进行第二次拍卖,拍卖前还要进行登报,登报后十五天进行拍卖,实践中往往难以在该期限内完成,产生一些不利的法律后果。三是如果车辆拍卖“流产”,只能直接抵债给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车辆等动产只能进行两次拍卖,经过第二次拍卖未成交的,只能将车辆抵债给债权人,债权人拒绝接受的则将车辆退还给被执行人。而实践中,许多债权人并不希望以车抵债,希望以现金支付的形式受偿,为此产生矛盾。

  为更好地解决车辆拍卖中出现的问题,实现拍卖的目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对此特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因车辆违章费属车辆本身价值瑕疵,而车辆评估价并未对该瑕疵予以考虑在内,无形中增加了竞买人的竞买成本和风险,因此对于数额较大的车辆违章费,应由原车主承担,在拍卖成交款中予以扣除较为妥当。二是法院在拍卖车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车辆评估报告有效期短的问题,将拍卖程序安排紧凑、不拖延,并督促拍卖公司加快拍卖进程,拍卖公司有拖延的应责令按期拍卖,不能人为造成拍卖程序超出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同时如在三个月期限内确有困难不能完成拍卖的,法院可以在评估前要求评估公司适当延长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三是由于车辆拍卖只有两次机会,一旦第二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只能接受以车抵债的后果,对此,如债权人不同意以车抵债的,在车辆第二流拍后应允许法院变卖该车辆,更好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