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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分析离婚案件的新特点并提出对策
作者:刘文锋 刘璐  发布时间:2013-07-02 13:55:4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婚姻自由观念深入人心,离婚已不再是一件不光彩之事,对于感情已破裂的婚姻,积极通过诉讼或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已成为很多人的选择。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年1-6月受理离婚案件178件,2013年同期受理此类案件194件,同比增加9% ,仅此可见,离婚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并且上升幅度不断加大。

  该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该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年龄低。近年来来法院进行离婚诉讼的八零后逐年增加,甚至九零后诉讼离婚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些年轻人家庭责任感较弱,家庭生活一有问题和矛盾便想着离婚了事。二是婚期短。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闪婚”已成为年轻人择偶的重要方式,由于感情培养时间短,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对方缺点逐渐暴露,且有的因为是独生子女,从小习惯以自我为中心,对配偶的理解和包容不够,导致“闪离”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离婚当事人的婚期只有三五年,甚至有的还来不及办理喜宴就起诉离婚。三是女方起诉离婚的比率逐年增高,这是由于现代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一旦在婚姻家庭中受到损害,比起过去的忍气吞声更倾向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四是老年人起诉离婚占一定比例。老年人再婚后,由于不能很好地处理双方的财产及对方子女关系,导致很多老年当事人再婚后又马上面临着离婚的状况。

  针对离婚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该院建议:一是加强家庭伦理教育。对那些因为一点点小矛盾便赌气离婚的当事人要释法明理,帮助其解决问题,增强其家庭责任感,尤其是为人父母的责任,为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二是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离婚案件在诉前可以进行调解,针对不同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可以邀请其家庭中德高望众的长辈或亲属、双方的朋友、单位领导等参加到调解工作中来,通过多种手段尽量降低离婚诉讼给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避免扩大矛盾加深裂痕,做到好聚好散。三是严肃追究婚姻中的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在离婚的调解和审理中,对婚姻中的过错方,如出轨方、家暴方或不负家庭责任的一方等等,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在判决中,要倾向于无过错一方或受害一方,以弥补其受到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做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陈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