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西湖法院反映送达呈现“四难”现象并提出建议
作者:汪波 张涛  发布时间:2013-04-27 16:45:1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案件数量的上升和人口流动性的加快, 法院“送达难”问题日益凸显,这已成为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实现和制约审判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送达过程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四难: 

   一是留置送达请见证人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而且留置地点必须是受送达人的住所。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基层组织(如社区)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不是找不到,就是不愿惹麻烦,从而拒绝见证,且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他们的见证义务,使得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诿配合送达,法院对此又缺乏有效的措施。

   二是直接送达找当事人难。直接送达是送达的主要方式,也是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送达方式之一。但是当前采用直接送达方式能够顺利送达的案件呈减少趋势,主要原因是受送达的单位和个人因种种原因无法找到。如有的当事人为达成立案目的,提供的是对方的假地址、假电话或根本无法提供联系方式;有的当事人因住所地与经常居地不一致,而经常居住地又不明确,无法直接找到当事人;还有的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不理解,有意回避或是拒绝法院的直接送达等,种种原因给法院直接送达带来困扰,更是无形中延长了审理周期。 

  三是公告送达的条件太难。公告送达的期间过长,每次公告均需六十日,一个案件通常至少需要送达开庭传票和判决书两次公告,光送达时间就要耗时四个月。如果公告要登报,则时间更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各级法院(包括人民法庭)的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而通过《人民法院报》排期公告,需通过省高院集中送往北京,即有程序上的繁琐,也有费用上的过高,更有公告费发票返回的滞后等种种问题,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

  四是委托其他法院送达难。委托其他法院送达,因各地法院案件多送达任务多,对委托送达的文书不能及时送达,有时会错过开庭时间;对较偏远地区的当事人或地址不太详细的文书接受委托的法院不愿浪费大量时间,实践中有推诿送达的现象。

  该院认为,诉讼文书送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当务之急。 该院建议:一、完善送达规定。对有意规避有义务协助送达而拒不协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制定相应的有效措施予以制裁;放宽适用留置送达的前提条件和见证人资格要求,便于人民法院送达工作人员实际操作。二、完善委托送达制度。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详尽的诉讼文书送达规则和委托送达规定,在办理委托送达诉讼文书时,委托法院只要委托手续齐全,受送达人住所地明确,受托法院必须无条件地及时送达诉讼文书的。 三、完善公告送达。目前的二个月的公告时间过长,可以缩短为一个月。应允许采用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公告送达或者在《人民法院报》及其它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公告送达。四、确立新型送达方式的效力。应明确短信、电子邮件、互联网等电子手段送达诉讼文书的效力。这样不仅使当事人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可以实现送达,还可以克服因传统媒体的局限性而造成的弊端,节省了大量的经济成本。
责任编辑:陈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