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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在抚养费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吴云 黄中秋  发布时间:2013-04-27 16:44:1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离婚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在此类案件中,除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外,往往涉及到财产和小孩抚养问题,尤其是小孩抚养问题,既有人身属性,又带有一定的财产属性,进入执行程序后,矛盾更是突出。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年第一季度受理抚养费执行案件3件,同比增长33%。

  该院在执行此类案件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矛盾转移,对抚养费的本质认识不清。离婚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判决一方应当承担抚养费,执行中被执行人认为抚养费支付给了前夫或前妻,没有用到小孩身上,因此抵触情绪大,拒不支付抚养费。二是互负义务,以对方义务未履行抗拒执行。法院判决一方支付抚养费外,一般还会判决其享有探视权等其他内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往往会以自己的探视权等其他权利没有得到有效实现为由,不承担抚养费。三是下落不明,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困难。有些当事人在离婚后,将财产处理掉后,离开了原居住地,更换了联系方式,在执行中根本就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造成执行的困境。四是连续性强,抚养费随着时间不断增加。抚养费一般都是按月支付,在执行过程中,时间过长,又会产生新的抚养费,如果双方不能就抚养费达成一致协议,申请人只好再去分期申请,增加了诉累,也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五是财产不清,易引发新的纠纷。离婚后再婚的,尤其是男方再婚的,婚后财产一般都是女方名下或保管,但抚养费又是属于典型的再婚前个人债务,如果要对再婚配偶名下的财产处置,没有充分的证据,难免陷入现配偶帮前夫前妻抚养小孩的尴尬。

  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执行中的阻力,针对在执行抚养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一是根据抚养费大都是伴随离婚案件产生的情形,除了做好判后答疑和法制宣传外,法院在对夫妻财产分割时,应当对抚养小孩的一方有所照顾,并考虑支付抚养费一方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二是执行过程中,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确定抚养费支付,对互负义务的,确定双方履行各自义务的方式。三是对于再婚后转移隐匿财产的,积极调查相关证据,确认了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所占的相应份额,就果断采取执行措施,确保执行效果的实现。四是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例如残疾、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害等,符合执行终结条件的,可以考虑司法救助,尽可能地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陈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