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做生意时总担心在外地受欺负,现在从这个案件中,我对你们江西法院执行法官的办事能力真的挺满意的,我以后在南昌做生意也更放心、更安心了!”2013年4月11日,外商刘浩握着执行法官的手用不太熟练的普通话说道。
设备瑕疵 厂房一夜成灰烬
2008年5月10日,广东省汕头市创胜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务公司”)因业务需要向江西省某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购买一套风机设备用于加热烘干产品。2008年5月18日环保公司在印务公司的生产车间进行了安装与调试,但达不到印务公司要求的60度生产要求,为了使设备达标,环保公司派安装工人在设备上额外增加9根电加热管。
2008年5月20日,印务公司在使用设备时引起火灾,火灾将印务公司生产厂房烧毁,市消防支队接报警后将火扑灭。
2008年8月7日,南昌市青山湖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关于此次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印务公司的烘烤车间的电热管过热,引燃烘烤架上的卷纸造成火灾。
印务公司以环保公司生产制作的设备不合格且额外安装电热管过热,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致使印务公司生产厂房烧毁为由,一纸诉状将环保公司告上西湖法院。
历时三年 外商终于赢官司
西湖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提供的证据,2009年10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印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印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于2009年12月14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1年6月24日,西湖法院根据火灾原因认定书、南昌市青山湖公安消防大队提供的三份询问笔录、经过消防大队核定原告损失的凭证、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证报告等证据判决环保公司赔偿印务公司财产损失382468元。
宣判后,环保公司不服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针对环保公司的上诉理由,结合印务公司答辩意见与双方提供的证据,对火灾损失以及火灾事故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于2012年3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环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印务公司财产损失221476.2元。
拒不赔偿 本地企业无影踪
判决生效后,环保公司拒不支付赔偿款,2012年4月12日,印务公司向西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承办此案后,考虑到案件申请人印务公司属于外地企业家来赣投资的企业,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展开调查。调查发现,环保公司两名股东均已出资到位,目前已停止设备生产与销售,银行账户余额为零,转移公司办公场所,也未进行2011年度工商年检登记,其法定代表人更换电话号码外出做生意……
环保公司在半个月时间内“消失了”。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刚柔并济 执行和解现双赢
2012年11月8日,执行法官再次对环保公司进行财产调查,根据环保公司银行账户近三年往来明细,细心的执行法官找到了些许蛛丝马迹:2011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环保公司在南昌银行明德支行开设的公司账户有一笔1950000元的国际/国内支付业务。由此推测,环保公司不可能真正消失,只不过是与执行法官玩起了“障眼法”。
2012年11月15日,执行法院裁定冻结环保公司名下所有账户,同时向其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邮寄送达《责令公司清算通知书》,静静等待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强的出现。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3年4月7日,王强律师受环保公司委托来到西湖法院执行局协商解决该案的赔偿事宜,告诉法官环保公司希望解决此案后继续回来南昌发展。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原本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执行法官立即电话通知印务公司,同时做起申请执行人一方的工作,经过一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初步意见。
2013年4月11日上午,印务公司与环保公司委托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环保公司分两次支付印务公司赔偿款166000元,签订协议之日支付86000元,余款2013年5月底支付。协议签订后,环保公司当场支付赔偿款86000元。
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表示以后继续合作共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