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采取有力的执行措施,圆满执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9月,申请人熊某应聘到江西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事财务主管工作,熊某在岗工作期间(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2年1月,熊某以江西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被执行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该案历经一审、二审。
2012年11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江西某科技发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熊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1601.9元。
被执行人江西某科技发展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熊某遂向该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该单位开支大,经费困难为由,拖延履行义务。执行干警在充分评估该案的执行标的,以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带来的相关后果后,认为该数额的给付不至于影响到被执行人的正常运转。
2013年1月31日,西湖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熊某提供的账户线索,果断采取“守株待兔”式执行措施,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三个账户。
2012年4月1日,得知有一笔货款进入被执行公司账户后,执行法官及时扣划相应数额款项,兑付给申请人,使该案得以顺利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