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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行政审判积极推出“四举措”化解矛盾纠纷效果好
作者:吴云 赵力  发布时间:2013-04-01 15:29:5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积极推出“四举措”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院长雷虹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工作,经过反复的研究决定,推出“四举措”方式,去年以来,共新收行政诉讼案件24件,比上年15件上升60?,结案24件(含旧存3件),法定期限内结案100?,另有4件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案。受理案件类型有8类:道路行政处罚1件、诉公安机关不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1件、拆迁行政裁决及行政赔偿1件、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1件、治安行政处罚3件、房屋行政征收3件、诉房管部门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7件、房屋行政登记7件。被告为房产部门的案件数量达到18件,占收案总数的75%,被告为公安机关的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数量增幅较大。

  该院实施行政和解时,即一是和解方式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主审法官坚持做到能调则调,调判结合,尽力以和解方式结案。李某诉某行政单位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行政单位不予办理的原因是李某提供的办理登记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导致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受阻。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由被告告知办理登记应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只要满足条件,被告将会帮助李某办理登记。最后双方达成一致的和解意见,该案审结,如此不仅节省了李某的时间,免去诉讼程序时间的浪费,也能更好的达到其诉讼目的,并节省诉讼资源,一举三得。二是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提示申请,双方坐下来调解,该院主审法官坚持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有意念和解方式结案的,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来法院进行调解,一次不行,二次,三次不行,甚至更长时间让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接受和解。在涂某诉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下属大队道路行政处罚及赔偿一案中,法官通过电话,组织双方见面交流、调解的方式不下三次。开始涂某对此表示反感,但是在法官多次耐心的劝说和解释之下,他终于明白自己确实是存在过错之处,交警大队的处罚也是出于执法的工作需要和为了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而为之。经过双方面对面的畅谈意见,涂某选择撤诉,并表示自己以后一定会更加的遵守交通规则,这既是保护了自己、保护了他人也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安全。三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官依理依情依法作出和解裁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当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当事人对和解事项有处分权。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不得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且第三人无异议;四是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的,该院法官及时庭前预约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来法院,并通知他们双方及时到法院参加行政审判开庭,庭前能调解的,尽全力调解做工作,不能调解的,及时开庭审理并及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判决书。该院通过典型案例,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14人次旁听,并积极听取意见,较好地提高了行政审判数量和质量,收到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辖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