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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竞业禁止条款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吴云 胡婷  发布时间:2013-03-27 10:38:24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经济迅速发展,高、新、尖行业进入我国市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是生产技术的竞争,是否拥有高、精、尖技术往往是一个企业能否立足不败之地或者是利润大小、企业长远发展的关键。大量的知识性、技术性人才(如:高校、科研、电子、信息、知识产权等领域)大批进入此行业。这些人才进入存有大量商业秘密单位工作后,由于用人单位和他们发生矛盾纠纷时,往往为了双方之间曾经签订过的竞业禁止条款产生纠纷而起诉至法院。2013年1-2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竟业禁止条款纠纷案件3件,交去年同期上升50%。

  该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竟业禁止条款纠纷案件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劳动者是否违反了竟业禁止条款取证难,劳动者在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解除后,虽然双方约定了竟业禁止的年限,但是因为劳动者被禁止的都是自己擅长的专业和技能,在竟业禁止的时间无法通过其他的方式获取收入,保障生活,因此许多人会暗中于原用人单位有竟业关系的部门建立事实上的用工关系,从而损坏了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一旦发现劳动者违反竟业禁止的约定,又很难取得用人者违法约定的证据;二是用人单位签订竟业禁止条款时,双方并非完全地位相等,许多条款都是用人单位事先拟好,劳动者为了取得这份工作,二不得不同意,用人单位一般会最大程度维护自己权益,对劳动者的补偿金约定过少,该补偿金无法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劳动者不得不违法约定、另谋生路,以致纠纷产生。三是竟业禁止条款约定的赔偿金过高,使劳动者在心理上产生一种不平等,甚至由过抵触情绪,导致劳动者此处不留人,自由留人处,想方设法逃避这种“不平等”待遇。四是没有对第三人(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新用人单位是劳动者违反竟业禁止规定的既得利益者,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公平竞争规则的破坏者,因此劳动法应强化在竟业禁止中扮演特殊角色的新用人单位的责任,应明规定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此种责任的范围和比例。

  为了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竟业禁止纠纷的产生,既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因劳动者的离职导致泄漏,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维护市场经济新秩序。笔者认为:一是有关部门要完善法律法规中有关对竟业禁止条例的法律规定,趋于公平、公正、合理,尤其是高科技部门,既不影响我国科技的发展,又不影响科技人员的技术发展,收入保障。二是工会在用人单位中的维权力度,工会应参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签订、纠纷调解,参与管理、参与维权,真正做到是劳动者的“娘家”。三是法院及时受理劳动争议竟业禁止纠纷案件、依法审理,做好维护用人单位和拉动着权益最后一道屏障;四是劳动者要用人单位签订竟业禁止条款时,如有严重侵犯自己权益时,依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