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三种新的非数额型盗窃罪的犯罪类型,即扒窃、携带凶器盗窃和入户盗窃。这样在我国刑法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中形成了以扒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四种非数额型盗窃罪和数额较大的盗窃两种类型。
近年来,非数额型盗窃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年共审结盗窃类案件321件,376人次,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239件,278人次,在这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扒窃类盗窃占一半以上。最低扒窃数额不到50元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制定的,这就造成了在审判实践中对非数额型盗窃罪的定罪量刑问题缺少了相应的具体量刑指导规范。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主要根据其是否有前科劣迹以及参考扒窃的金额进行量刑。难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为了规范非数额刑盗窃案件的量刑,该院建议,由于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也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携带凶器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也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两类盗窃由于社会危害性更大,刑法对其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只要符合入户或携带凶器条件之一进行盗窃就可以入罪。在量刑时应该在参照盗窃金额的基础上提高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后,再综合案件情节适当增加相应的刑期。对于扒窃和多次盗窃在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的时候,同时也对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在量刑时也应该在参照盗窃的金额及盗窃次数基础上,适当提高量刑起点,要比照单纯数额型盗窃适当增加一定的刑期,已达到符合立法对非数额型一类盗窃案件严惩的要求。对于扒窃金额特别少或没有金额的初犯、偶犯可以考虑单处罚金刑以避免短期自由刑不利于那些一贯表现不错的偶犯、初犯更好的改造自己回归社会。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