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通知该案的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进行说明。这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南昌市首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刑事诉讼案件。
肖某因琐事与邻居江某发生纠纷,去年2月27日,肖某在自已家中喝酒后,见江某出门,遂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向江某,致江某双手及左大腿受伤。经法医鉴定,江某的损伤程度暂定为轻微伤甲级。因肖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对肖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同年7月,经复查发现,江某左手中指活动能力丧失40%,法医随即将其损伤程度重新定为轻伤乙级。因肖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公安机关遂以故意伤害罪将肖某逮捕,并移送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在此案开庭审理前,肖某家属及辩护人提出异议,“同一鉴定部门不应作出两份前后不一的鉴定结果,这意见不能当作证据使用。”
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法庭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询问。法庭上,鉴定人员就两份鉴定作出的时间、情况、依据等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听了鉴定人员的说明,使得法庭调查中最关键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变得更加清晰透明,亦使被告人对自已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了解。据悉,该案将择日宣判。
根据新刑诉法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第四款规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据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在以后的办案中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鉴定人员走上法庭,接受询问,以利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