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方便当事人诉讼,首次设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但从施行两个月的情况来看,使用率并不高,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案件大多以调解方式结案,真正判决结案的不多。这固然与配套措施不完善、法官尚未完全适应等原因有关,但笔者认为,在基层法院法官中普遍存在四个顾虑,导致不愿或不敢大胆使用小额诉讼程序,主要有:
一是司法权威不高,顾虑一审难以终审,引起涉诉信访。小额诉讼要求一审终审,但在当前司法权威普遍不高,涉诉信访高位运行的情况下,一旦当事人认为未达到其预期想法,在无二审救济的情况下,很容易走上访途径,徒增法官不必要的工作量。
二是实施细则不明,顾虑程序不到位引起再审。由于小额诉讼是一种全新的诉讼程序,很多配套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对于送达、庭审、宣判如何简化,裁判文书如何制作,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果一味简化,导致程序瑕疵,因而引起再审,则得不偿失。
三是对事实是否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判断有顾虑。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必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但很多案件在尚未进入实质审理前,很难判断事实是否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是否争议不大,与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程序移转,不如直接使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四是审限要求高,顾虑难以在规定时间内结案。近年来,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以我院为例,受案数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去年更是达到43%,很多一线办案法官常年超负荷工作,而小额诉讼程序要求在一个月内审结,在目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很多法官大多不愿使用小额诉讼程序。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建议,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小额诉讼程序司法解释,规范小额诉讼程序设计,使小额诉讼程序有章可循。二是加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引导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增加诉讼风险意识,提高息诉服判率。三是各级法院应严格控制小额诉讼程序再审数量,严格再审启动标准,使小额诉讼真正做到一审终审,减轻当事人诉累。